街道党工委会议事制度

发布日期:2022-06-14 浏览次数:85

一、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实现街道党工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制度。

二、街道党工委是全街道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进行全面领导。

三、街道党工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上会议题由党工委书记决定,各党工委成员有上会议题需提前与党委书记沟通,不搞临时动议。

四、街道党工委议事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落实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执政能力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制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制定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六)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七)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对发展对象进行初审,讨论或票决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发展党员事宜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处分党员等相关事项。

(八)研究部署建设项目安排、项目发生的重大变更、上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九)研究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超预算支出的大额资金、2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其他需要研究的资金使用。

(十)其他需要党工委会议研究的问题。

五、党工委会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工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

六、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街道党建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工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工委书记,一般在会前1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各党工委成员应对自己所提交的议题进行充分思考和调研,吃透议题所涉及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规依据,并对议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不合法、不合规或与上级文件精神冲突的,不得上会研究。

(二)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工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不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党工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党工委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三)形成纪要。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视情况可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讨论及最后决定。

七、街道党工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工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或投票,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由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八、党工委会议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党工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工委会议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十一、党工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接受党工委监督。

十二、党工委委员对党工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工委会重议,但在党工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工委的决定。

十三、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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