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发改委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我委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条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一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发展规划、国民经济、体制改革、招标投标、固定资产投资、地区经济、农村牧区和生态经济、产业发展、社会发展、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价格收费和成本监审、粮食产业和物资储备、能源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旗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旗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媒体)。
第十条 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1月31日前向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