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内政发﹝2020﹞3号)规定和要求,要求全面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全旗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要对哪些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指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我旗涉及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有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荒漠)共七类。
二、进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主体构成要素、重要空间载体和生态保护的主要对象。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连续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加快解决当前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基础。2015年9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的原则,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要求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本轮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门被赋予“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内政发﹝2020﹞3号)。
三、《方案》是如何制定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各相关部门广泛收集基础资料,结合我旗自然资源实际,研究起草了《方案》(讨论稿),在征求旗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方案》(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后,上报通辽市自然资源局。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经过审核,提出了修改意见。XX月XX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方案》印发各苏木乡镇和旗直有关单位,《方案》制定程序合法。
四、总体思路是什么?
1.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推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坚持生态优先、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一确权登记、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统筹兼顾六大基本原则。
3.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已有成果资料,划清“四条边界”,即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建立自然资源登记“一个簿”,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张图”,构建自然资源信息“一张网”,最终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全域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五、主要登记类型和工作任务是什么?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奈曼旗自然资源登记类型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草原、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荒漠)等。按照管理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共有以下几项主要任务:
1.按照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和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
2.开展自治区及以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按照管理主体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
3.开展自治区及以下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河流、湖泊按照河湖长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水库由资源所在地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
4.开展自治区及以下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草原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
5.开展自治区及以下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森林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
6.开展自治区及以下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湿地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
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
7.开展自治区及以下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
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
六、工作计划和时间如何安排?
按照管理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登记原则,初步计划从2021年至2022年,利用2年时间,自治区、市、旗县三级确权登记机构,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类型和登记程序是什么?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种登记类型。首次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地籍调查、登记审核、发布公告、登簿发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