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02 浏览次数:99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民主集中制等有关规定,提高局党组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我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二)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四)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二、“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全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5、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岗位设置、人事变动、班子分工等事项;

9、需集体研究决策的审批事项;

10、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人事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有:

1、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免、调配、考核定级、奖惩和后备干部的推荐;

2、临时聘用人员选定;

3、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

4、副科级(含)以上干部人选推荐;

5、级(含级)以上表彰奖励人选推荐,局先进个人的审定;

6、对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意见;

7、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8、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局机关办公楼建设、维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局重大资产、大宗物品、办公设备的购置和处置等。

2、各类项目立项申报和变更调整及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3、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2、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及处置安排;

3、单笔开支5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党组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

出席局党组会议的成员为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到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参与决策和表决。

(三)民主决策程序

1、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上会决策前,提交议题的分管领导要组织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涉及法律法规的,应提前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组成员或其他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3)按照程序提议。局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由科室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需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党组会议;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局党组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由局党组成员或其他班子成员提出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的议题,需将议题交办公室进行会前综合,在党组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

2、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2)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由党组成员或其他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或其他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记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4)做好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案。

(5)组织列席旁听。党组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其他班子成员或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四、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度化。

(二)坚持“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有关领导报告情况。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定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六 )党组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五、“三重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一)集体决定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变更,必须报告,重新集体研究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过程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级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及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

本制度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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