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计算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内各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股室、队、中心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各计算机的使用人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的直接联系人,若因个人使用计算机泄密的,一切责任由泄密人承担。
二、安装和使用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三、各股室、队、中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露、防窥秘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一致;对涉及秘密的信息,严格访问权限控制,不得越级越权操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四、对于在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上提供或发布的各类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股室、队、中心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履行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五、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如光盘、磁盘、磁带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登记,按照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信息不被泄露;打印输出的与秘密信息相关的涉密文件或文档,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需报废处理的计算机及存储媒体应先彻底销毁所涉密信息。
六、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保密标准和规定;涉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涉密场所应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建立控制区并严格管理,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七、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保密培训,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八、任何股室、队、中心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九、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请保密部门定期对各股室、队、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对做出成绩的股室、队、中心和人员给予奖励。
十、违反本规定泄露各级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各股室、队、中心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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