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股室要及时、如实向局机关党政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一事一报”的原则,保持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连续性和整体性。
第四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对于处置工作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进行续报。
第五条 报告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同时上传电子邮件(涉密事件除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第六条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要在半小时内如实向局机关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后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 突发事件的处置结果要及时向局机关党政办反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