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依法作出和调整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交通运输发展大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旗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旗交通运输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在全旗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五条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旗交通运输局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局办公室会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进行编制。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结合旗委旗政府和省、市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向局办公室提出本年度拟纳入目录的议题建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于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年度工作任务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作出和调整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决策的全过程。
第七条 承担相应职能的局机关科室或者局属单位是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执行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听取意见、组织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以及执行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承办主要内容的部门为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
第八条 拟订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信息,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根据需要,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预测。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紧密相关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承办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松阳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公开举行。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与决策事项不得有直接利害关系。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未经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不得发布实施。
审议前,由决策承办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送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
局属单位作为决策承办部门的,应当经其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局属单位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说明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决策依据,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各方面意见(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等)及其研究采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三)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相关材料送本单位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进行讨论。已经局属单位法律顾问审查的,局办公室不再重复送法律顾问审查。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将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时,应当报送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材料以及局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局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局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九条 出台需报县委县政府的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法定事由,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性材料及最终形成的公文,予以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并经局领导同意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承担决策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规决策或者不按规定执行决策,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