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先进集体
及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
为表扬先进、提振信心,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发展好势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牧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区粮食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评选范围
(一)全区粮食生产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全区农牧系统从事粮食生产管理的各级机关(含党委农牧业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
(二)全区粮食生产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先进工作者:全区农牧系统从事粮食生产管理的各级机关(含党委农牧业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的在职人员。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10%,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2.粮食生产者:全区各地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种粮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中对发展粮食生产有突出贡献者。
二、评选条件
(一)全区粮食生产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精神。
2.工作成效显著。深入开展粮食生产相关工作,圆满完成2022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在粮食生产等相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作风信誉优良。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单位未出现违纪、违法现象。粮食生产工作得到农民群众普遍认可,未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
(二)全区粮食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先进工作者: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二是积极主动宣传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服务三农意识强、业务素质较高、工作作风扎实;三是直接从事粮食生产行政管理、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等工作5年以上;四是粮食生产过程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灾害提出的工作措施、技术路线和意见建议符合实际,对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潜心开展粮食作物育种研究,选育出的品种推广面积大,产量和品质明显提高;六是开展粮食生产栽培及配套技术研究,防灾减灾、科学施肥、绿色防控、节本增效等配套技术推广面积大、增产增效显著,特别是在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中责任落实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的农业行政或技术人员。第一、二、三条均需满足,第四、五、六条符合其中一条即可,各地应综合考虑农建、种业、科教、农机、农垦等部门对粮食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粮食生产者:一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二是作风文明、诚实守信、务农爱粮,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三是原则上身份为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从事粮食生产5年以上,粮食种植面积超500亩或产量超50万斤;四是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优质专用良种覆盖率达到100%,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较高,粮食单产显著高于所在乡(镇)平均水平;五是口粮品种种植比例大,商品量占比高。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规范推荐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择优推荐的方式进行,履行基层推荐、盟市审核把关、自治区评选等程序。
(二)坚持面向基层
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三)严格推荐标准
推荐工作要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地区(单位)要对拟推荐对象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拟推荐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盟市评选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四)严肃工作纪律
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评选资格,取消所在盟市或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
四、评选名额
全区将表彰先进集体20个、先进工作者30名、粮食生产者30名。自治区按照各盟市2021年统计部门公布的粮食产量分配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附件1),各地按推荐名额分配表1:1.5差额推荐,自治区将组织进行评选,择优推荐。
五、评选方式及程序
基层向盟市推荐表彰对象,盟市按照评选条件对基层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推荐材料真实性等进行考察与审核,按评选要求于12月28号前上报农牧厅。农牧厅对各盟市推荐的全区粮食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粮食生产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重点对推荐材料的规范性,以及推荐渠道、程序、范围、推荐名额等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农牧厅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由农牧厅印发表彰决定。
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旗县区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其中粮食生产者需征求所在地公安部门意见)推荐。盟市根据分配名额,以盟市为单位,将本地区粮食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到自治区农牧厅。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考察情况、公示情况和推荐意见)、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附件4)、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公示材料原件。
六、表彰方式
自治区农牧厅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区粮食生产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区粮食生产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联系人:徐冰雪 邮箱:2469929471@qq.com
电话:19586962502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
额分配表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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