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党发〔2019〕66号
中共沙日浩来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沙日浩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嘎查村:
现将《沙日浩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沙日浩来镇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沙日浩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通辽市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近期一2018年工作方案》、《奈曼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赋予农牧民更多财产权利为目的,以保护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为推进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农村牧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利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改革要在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农村牧区集体所有不动摇、农牧民权益不受损,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坚持依法依规,严守政策底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试点工作,严格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现阶段,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得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
——坚持民主决策,尊重群众意愿。农牧民群众是改革的主体,要尊重农牧民群众的选择和创造,确保农牧民群众是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做到内容、程序、方式和结果全公开,充分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和外部资本侵占、支配集体资产。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疑难问题,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议决。
——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情况类型的嘎查村,选择广大农牧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地。
二、任务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从2018年开始,全面开展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前全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三、试点内容
(一)清产核资。在旗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2011年至2013年全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成果,由镇经管站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财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对嘎查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镇政府备案。资产规模较大的,可聘用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成员身份确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对集体积累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科学合理确认成员资格,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将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报镇政府审批后,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嘎查村要制定指导性的成员资格确认规范,以嘎查村为单位制定成员资格确认办法。成员资格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外出务工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资产量化。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非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建立有效管护机制,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对资源性资产,已经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村,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外,其余的土地都进行折股量化。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村,加快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股权设置。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方案,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后实施。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的设立与否及所占比例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个人股可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当地情况设置,可以仅设置人口股,也可以根据人口数量和成员在集体内劳动时间及贡献,分别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劳龄股)等。
(五)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持有集体资产、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在静态股权管理模式下,量化的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镇经管站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拓展工作职能,提升服务能力。
(六)登记注册。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资格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管理等环节的嘎查村,应成立嘎查村(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济组织,制定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现阶段,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由旗政府发放组织证明书,据此到工商部门注册、到银行办理开户银行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七)资产运营。对集体资产应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可以由改制后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
(八)财务管理。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衔接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新模式。镇经管站履行对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和审计监督职责。
(九)盈余分配。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管理监督。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严格的民主理
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发挥嘎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新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探索新型农村治理结构。资产规模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和规范管理,推行政企分开,加强社会监督。
(十一)权能拓展。加快建立旗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和苏木乡镇(街道)农村牧区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议程。要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具体措施,统筹推进改革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有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泛开展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培训,重点培训嘎查村级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通过培训,使各级从事此项工作的干部群众尽快掌握改革的政策法规,熟悉内容流程,明确操作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指导督查和操作能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镇经管站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嘎查村做好改革各项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引发群体性矛盾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将改革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改革考核体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沙日浩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沙日浩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杨庆柱 镇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栋锐 镇政府副镇长
成 员:米久龙 镇经管站站长
孟繁晨 镇农服中心主任
宝 龙 镇水保站站长
宿桂富 镇土地所所长
李国华 镇林业站站长
白玉花 镇财政所所长
刘忠民 畜牧兽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办公室主任由米久龙同志兼任。
中共沙日浩来镇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