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家庭农牧场认定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旗实际,现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标准所指家庭农牧场是指符合颁发自治区统一样式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规定条件,并经认定符合有关要求的家庭农牧场。
第二条 奈曼旗农牧业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规定条件。
(二)其他条件:
1、专业技能较高: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
2、生产规模适度稳定:生产经营用地承包期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且集中连片。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从事粮油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5年以上,且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设施蔬菜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设施花卉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花卉经营面积20亩以上;农区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或肉羊100只以上、或肉牛50头以上;牧区从事畜牧业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日历年度基础母羊存栏300只,或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肉鸡或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或肉鹅出栏1500只以上,或蛋鸡年存栏2000羽以上,或家禽混养年出栏3000羽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经营池塘面积20亩以上,或山塘、水库、湖泊面积150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年收入10万元以上。
3、生产设施较好:农场产业及功能布局合理,具备较好的农田基础设施(水、电、路、渠等)和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具有较先进的农业机械,基本实现作业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场容场貌整洁美观。
4、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上墙公示;能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财务管理较规范;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核算
5、经营效益较高: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1万以上。
6、经营者: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掌握较先进的农牧业生产、管理技能,经过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训。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经营违法不良记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净收入占家庭农牧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经营收入相当于当地从事二、三产业收入。
7、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家庭农牧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苏木乡镇农牧经部门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8、示范效应明显:生产技术相对领先,熟练应用优质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新品种率达到90%以上;家庭农牧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收入占到其家庭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条件的农牧户,向当地苏木乡镇或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牧场主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书、收据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4、已经在工商部门认定的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苏木乡镇或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察认定,在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报人说明情况。
(三)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自治区统一样式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四)旗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家庭农牧场档案管理制度,旗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家庭农牧场相关档案及信息。
(五)家庭农牧场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对家庭农牧场实行动态管理,审核按照确定的认定标准、申报与认定程序进行。对已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审核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上签署通过审核意见;对已不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的,取消其家庭农牧场资格,并注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第五条 支持家庭农牧场认定措施
(一)放宽名称认定条件
农牧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家庭农牧场的名号,在名称中必须使用“家庭农牧场”专有名词作为其组织形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牧场,其名称可以申请冠以行政区划。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牧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二)降低资本准入门槛
放宽出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其家庭资产总额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实行自行申报制,不受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鼓励农牧户以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形式投资设立家庭农牧场。家庭农牧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能够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运转。
(三)放宽住所认定条件
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住所,因生产经营场所在农村牧区而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认定。
(四)放宽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牧场办理相关手续后既可以开展单项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也可以围绕相关产业开展综合生产、加工、销售。
(五)免收相关认定费用
对家庭农牧场认定实行“三免”手续,即免收认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家庭农牧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农业相关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家庭农牧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牧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牧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牧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已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应定期报送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运行情况。若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制、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及时把变更情况报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所在乡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意见由奈曼旗农牧业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附件:2、填表说明
附件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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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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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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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粘 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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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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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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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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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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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劳动力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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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农牧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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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牧场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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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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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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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牧业 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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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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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 种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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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规 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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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农牧业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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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 草原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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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 草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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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嘎查 村委会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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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苏木乡镇或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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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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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旗县农牧业局、苏木乡镇经管部门和家庭农牧场各一份。
附件2:
填 表 说 明
一、经营类型:认定证书中“家庭农牧场主要经营种类”一般按照农牧业行业进行划分。从事种养结合的家庭农牧场,需分别注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类别。家庭农牧场兼营研发、加工、销售及农牧业观光等服务的,需一并注明。
(1)种植业:粮食作物(小麦、玉米、小杂粮、马铃薯、其他)、油料(大豆、葵花、胡麻、其他)、果业(苹果、梨、杏、葡萄、其他)、蔬菜(蔬菜、食用菌)、花卉、其他。
(2)畜牧业:生猪、肉牛(羊)、奶牛(奶山羊)、家禽、其他。
(3)渔业:淡水鱼养殖
二、经营规模:依照经营种类型分别注明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规模。
三、家庭劳动力数:指家庭整劳动力数和半劳动力数之和。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四、常年雇工数量:指在雇工中,全年累计雇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量。
五、家庭经营收入:指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农牧业经营收入:指包括种植业收入、其他农业收入和畜牧业收入,以及为农牧业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
七、家庭经营农牧业资产总额:指家庭农牧场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家庭农牧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八、认定时间:以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时间为认定时间。初次认定的家庭农场证书落款时间与发文时间一致。变更登记后换发认定证书的,认定证书认定时间仍然填写初次认定时间,落款时间为变更证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