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筹劳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94

一、什么是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何意义?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和 “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支持各地对一事一议建设公益设施实行奖励补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4号文件转发了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对于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伟的事业,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改变,在国家不断强化支农惠农政策的同时,最终要依靠群众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奋斗才能实现。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农民自主开展公益事业建设,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发挥农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三、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为什么还要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劳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农村税费改革有明确的政策规定。2000年中央确定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改由财政负担,但村内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我国基本国情是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尤其滞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方面需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特别是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国家公共财政尚难以完全覆盖,还需要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四、对于少数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怎么办?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有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村民应自觉按照规定标准和数额出资出劳。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进行说服教育。一是采取干部讲、邻里劝、亲友帮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说服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这些村民真正了解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他们的公共意识和议事意识。二是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帮助、取消文明户评选资格等直观促动的办法,督促其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对于经过说服教育仍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可按照经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一项民主议事制度,解决此类问题应该主要依靠民主的办法,以干部说服教育为主,不能激化干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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