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室、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的《奈曼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办公室、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奈曼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奈曼旗医疗保障局是奈曼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通辽市委、奈曼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医疗救助等规章政策,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统筹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待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负责医保目录管理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的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招标采购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拟订统筹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 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负责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 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旗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性文稿、规划 的拟定,负责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预决算、内部 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群团、纪检、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基金监管股。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筹资和待遇相关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医药管理和稽核股。贯彻落实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拟定实施医疗服务 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价格信息监 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 算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旗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 5 名。设局长 1 名,副 局长2 名。
第六条 旗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 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奈曼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奈曼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奈曼旗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