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未按时报送经济普查资料,违法!

发布日期:2022-12-06 浏览次数:154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19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接到普查人员移交的举报线索,某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经济普查资料,经普查员多次催报后仍未履行报送义务。自治区统计局派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由于经济普查涉及多张报表、多个指标,由该单位多个部门负责,负责人表示正在汇总资料,汇总完毕马上报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该单位未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并且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未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的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向该单位下发了《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立即派相关人员进行了陈述申辩:“对相关法律不太了解,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立即改正”。但是,该单位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违法事实,已经造成经济普查数据未及时报送、汇总的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并罚款的决定。

 

 

 

案例警示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法纪,不折不扣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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