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统计局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适用于单位人员在工作日期间,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1、因公事或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均需办理请假手续。向股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提出请假,经过审批人批准后视为请假。
2、请假时间1天以内,经股室中心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2天以上,经股室中心和分管领导同意,由局长批准。超过3天事假的,由办公室将请假销假手续报驻局纪检组备案。
3、单位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向局长直接请假。
4、请假前,必须事先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上班必须按时上班,逾期不上班视为旷工。
5、请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一次连续请病假超过15工作日的,应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提供医疗费收据和病历复印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7、遇到紧急突发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请假,手续可后办理。未履行书面请假报批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超过批准假期未归的视为旷工。
8、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上班,请假期满未返回单位上班,同时未履行继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9、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手续,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统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