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通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24 浏览次数:174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2017年3月份,通辽市房产局保障办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通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经过市房产局的讨论定稿,市住建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征求了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意见,在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台了此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1、《细则》第一条 规范了补贴名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细则》第三条 提高了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全面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从2016年起,各地区不再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普遍实施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的一定比例,实行分类长期货币化补助政策,租金补贴标准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70%。”按照通辽市房屋租赁管理所通辽市主城区住宅房屋租赁平均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14.85元,测算出市场租金价格的70%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细则》第四条  增加了补贴保障面积。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我市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确定数额,同时考虑人口因素,每户最低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4、《细则》第五条 扩大了补贴保障范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我市将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5、《细则》第六条  细化了补贴发放档次。

补贴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第六条规定“新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城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数额应与收入水平挂钩,实行分类分档补贴。”我市补贴标准分为五个档次,一档低保家庭无房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二档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三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大学生,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四档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人均保障面积-人均自有面积)×人口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人均保障面积与人均自有面积之差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五档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为(人均保障面积-人均自有面积)×人口数×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人均保障面积与人均自有面积之差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6、《细则》第七条  明确了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各地区要在对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以及根据《通辽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实施方案》(通政办字〔2013〕299号)文件精神,我市申请条件为:低保家庭无房户、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房户、低保住房困难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以上申请家庭,需要主城区户籍满两年,补贴类别需要由民政部门统一认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持有与本市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满两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两年,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新就业大学生,申请条件须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至申报时毕业未满5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由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

其他共同申请条件:(1)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或年龄满18周岁患重大疾病。(2)两年内,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屋转移登记记录。因重大疾病卖房就医或房屋被征收使用房屋货币补偿款就医除外,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无户籍变更登记。因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婚姻变更、家庭成员变更产生户籍变更除外,但须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家庭原属有房户,因户籍变更形成无房户事实的不予受理(两个独立住房困难家庭除外)。(3)两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无车辆转移登记记录(小型生产型用车除外)。(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可再申请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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