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32号)和奈曼旗司法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公告。
附件: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联系电话:0475-4224563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款 | 裁量 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逾期不满1个月的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
逾期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3个月以上的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5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5000元在8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8000元在1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0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5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超过5000元在8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超过8000元在1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数额超过10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虚假诊断证明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尚未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超过5000元在8000元以上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超过8000元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收受当事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收受当事人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收受当事人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在8000元以下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收受当事人财物价值超过8000元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逾期不满1个月的 | 处欠缴社会保险数额1倍的罚款 |
逾期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 处欠缴社会保险数额1.5倍的罚款 | |||
逾期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处欠缴社会保险数额2倍的罚款 | |||
逾期6个月以上的 | 处欠缴社会保险数额3倍的罚款 | |||
7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应缴纳总数额比例为5%以上低于1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应缴纳总数额比例为10%以上低于2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应缴纳总数额比例为20%以上低于3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应缴纳总数额3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8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尚未侵害到劳动者权益并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超过10人在20人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的 | 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9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收取财物人均2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涉及1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收取财物人均超过200元在5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涉及1人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收取财物人均超过500元在8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涉及1人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收取财物人均超过800元的 | 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涉及1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0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逾期1个月以内的 | 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
逾期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按应付金额6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 |||
逾期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 按应付金额8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 |||
逾期3个月以上的 | 按应付金额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 |||
1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人数30人以下,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不予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人数超过30人在100人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人数超过100人在200人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人数超过200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低于5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高于20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2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涉及人数100人以下的 | 按每涉及1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涉及人数超过100人在200人以下的 | 按每涉及1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涉及人数超过200人在300人以下的 | 按每涉及1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涉及人数超过300人的 | 按每涉及1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3 |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10%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不超过20%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人数20%以上不超过50%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人数50%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10%以下的 | 责令整改,并处瞒报金额1倍罚款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超过10%在20%以下的 | 责令整改,并处瞒报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超过20%在30%以下的 | 责令整改,并处瞒报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超过30%的 | 责令整改,并处瞒报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6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按每涉及1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数4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按每涉及1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7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按每涉及1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10人的 | 责令改正,按每涉及1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涉及人数3人以下且占职工人数比例3%以下,同时主动消除侵害结果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不超过10%且不符合第一档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每涉及1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10%以上不超过30%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每涉及1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30%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每涉及1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8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非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非法所得超过2000元在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所得超过3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19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内,未到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未对调查取证提供方便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上在6天以内,未到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未对调查取证提供方便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6天以上在9天以内,未到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未对调查取证提供方便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9天以上,未到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未对调查取证提供方便的;阻止劳动监察人员进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3天以内,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隐瞒事实真相的;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上在6天以内,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6天以上在9天以内,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毁灭证据的;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9天以上,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21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劳动者4人以上在6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劳动者7人以上在10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22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23 |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超过法定时限备案或报送书面报告在15日以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超过法定时限备案或报送书面报告15日在30日以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法定时限备案或报送书面报告30日在45日以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法定时限备案或报送书面报告45日以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4 |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涉及人数3人以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数4人以上6人以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7人以上在10人以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25 |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有一定客观理由造成,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一定客观理由造成,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6 | 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涉及人数20名以下农牧民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单位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数超过20名在30名以下农牧民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单位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30名在50名以下农牧民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单位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50名农牧民工,或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或引发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单位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7 | 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牧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涉及人数20名以下农牧民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单位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数超过20名在30名以下农牧民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单位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30名在50名以下农牧民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单位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50名农牧民工,或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或引发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单位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8 | 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牧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涉及人数2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处单位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数超过20名在3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处单位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30名在5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处单位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50名农牧民工的;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引发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 处单位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涉及人数在5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数超过50名在10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100名在20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200名农牧民工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不超过1个月的 | 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 | 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 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个月以上的,或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1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牧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涉及人数在5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数超过50名在10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100名在20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200名农牧民工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 | 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的 | 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的,或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或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2.引发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12个月内三次以上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 | 分包单位不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管理行为连续1个月以下的 | 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分包单位不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管理行为连续超过1个月在2个月以下的 | 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分包单位不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管理行为连续超过2个月在3个月以下的 | 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分包单位不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管理行为连续超过3个月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项 | 未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 | 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维权信息告示牌载明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 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维权信息告示牌缺少法定内容 | 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或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 | 涉及人数在5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数超过50名在10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100名在20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200名农牧民工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 | 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资料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或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责令项目停工,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涉及人数4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7人以上在10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人数超过10人的 | 责令改正,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但积极改正的;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但积极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30日、在40日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15日在20日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下罚款 |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40日在50日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20日、在25日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5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25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 责令改正,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9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涉及1人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2人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3人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4人以上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违法所得低于2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41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涉及金额低于20000元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42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15天的 |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15天以上不满30天的 |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0天以上不满45天的 |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0000元以上70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45天以上的 |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43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 涉及招收学生3人以下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招收学生4人以上在6人以下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招收学生7人以上在10人以下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招收学生超过10人,拒不停止招生的 |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
44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0000元以下的 | 处涉及金额0.5倍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00元在80000以下的 | 处涉及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80000元在100000以下的 | 处涉及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00元的 | 处涉及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45 |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 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侵害结果,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在2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逾期不满3个月的 | |
2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 | |
3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超过在10000元以下的 | |
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虚假诊断证明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在8000元以上的 | |
5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收受当事人财物价值在8000元以下的 | |
6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逾期不满6个月的 | |
7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在20人以下的 | |
8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收取财物人均在800元以下的 | |
9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逾期不满3个月的 | |
10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人数在200人以下的 | |
11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下的 | |||
12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在300人以下的 | |
13 |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为持续不满3个月的 | |
1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的 | |
15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在30%以下的 | |
16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 |
17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不超过30%的 | |
18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
19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在9天以内,未到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未对调查取证提供方便的 | |
20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在9天以内,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
21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劳动者在10人以下的 | |
22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
23 |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超过法定时限备案或报送书面报告在45日以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
24 |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
25 |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一定客观理由造成,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
26 | 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在30名以下农牧民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
27 | 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牧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在30名以下农牧民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
28 | 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牧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在3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
2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在10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
3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不足2个月的 | |
31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牧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在10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
3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的 | |
33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分包单位不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管理行为连续在2个月以下的 | |
3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维权信息告示牌载明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 |
35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在100名以下农牧民工的 | |
36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资料的 | |
37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 |
38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在50日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在25日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 |
39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2人的 | |
4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30天的 | |
41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招收学生在10人以下的 | |
42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00000以下的 | |
43 |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 |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