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统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股室承办,有关股室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六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按照规定延长。
决定公开的,承办股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办公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可就政务公开工作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还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奈曼旗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