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工程运营--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1 浏览次数:75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3日



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市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权制度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二)坚持两手发力

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坚持多方联动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要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发改(物价)、财政、水务、农牧业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方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四)坚持供需统筹

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也要突出用水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高效式转变。

(五)坚持因地制宜

各旗县市区应根据水资源禀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研论证,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改革模式。

三、总体目标

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到2020年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供水计量设施是农业取、用水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计收农业水费的前提条件。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灌区工程要同步配套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且运行正常的灌区,要通过改造在2025年以前全部配套到位。各旗县市区水务部门要制定安装计量设施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年6月底前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水计量设施年度安装任务;到2020年完成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自2021年开始,各旗县市区用水计量设施安装,按年度计划全面推进,截止到2025年全面完成确定改革范围内的计量设施安装。供水计量设施的配套要坚持先进实用、计量准确、使用方便、低本高效的原则,易于群众接受和使用。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应与农业灌溉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施,实现灌溉用水管理信息化。

由于连年干旱,通辽市大部分灌区无地表水可用,目前灌区大多采取井渠双灌或井灌为主的灌溉形式,本次对于灌区采取的原则是:采用地表水灌溉且正在运行的灌区,在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产权分界点设置供水计量设施,实行斗口计量供水,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采取供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采用地下水灌溉的灌区要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科学划分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村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井长等管理主体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或个人采取供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要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的计量模式;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计量设施。

(二)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

各旗县市区要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针对南北部山区和平原区、大中小型各类灌区工程建设短板,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涉农、涉牧、涉水项目资金整合,加快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三)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

各旗县市区对各类水源按照“持续利用、留有余量、生活优先、注重生态、市场调剂”原则确定农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灌溉面积将农业用水分配给各用水户,实现分水到户、水随地走,明晰水权。逐步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各旗县市区政府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农业用水前提下,鼓励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具体按以下三个方面实施:

1.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及用水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着力点,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状况、土壤结构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区分不同农作物品种,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中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对区域水资源总量无法满足当地农业用水定额的地区,应以区域水资源总量为依据,各旗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定额管理要在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控制范围内实施,严格按控制目标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制定初始水权分配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2.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明晰初始水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为前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前,尽快对大中型灌区进行取水许可清理。对没有办理取水许可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指标、设计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实际用水量和用水定额重新核定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灌溉取水权。以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区域多年平均供水量为依据,结合行政区划,由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苏木乡镇,将农业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用水户等用水主体,明确水权,落实具体水源,结合集体土地流转对用水主体核发初始用水权证书。用水主体、水量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报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后予以变更。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3.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参照其他地区已建成的水权交易平台,首先在试点旗县的试点地区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其他旗县市区再根据划分单元陆续建立水权交易试点。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用水户之间转让节水量。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部的转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协调、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转让,由试点地区所属管理单位协调,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予以回购,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效益。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经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节水量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允许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节水供水水利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四)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各旗县市区要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机制,重点向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灌区倾斜。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积极推进供水管理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和供水服务能力,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各地区要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力度,通过合理定编、科学设岗、节能降耗、细化管理等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并逐步推行成本公开。水利工程供水要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切实将其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推广节水技术

各旗县市区要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以区域农业用水总量为前提,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选育推广耐旱节水作物,减少农业灌溉用水量,构建与水资源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建立农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提升天然降水利用率。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集成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农机深松、精细整地、镇压保墒、限水灌溉等农艺节水技术,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鼓励推广增施有机肥、山区地膜覆盖、耙耱保墒等旱作农业技术,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牧区推广牧草喷灌技术,设施农业推广膜下滴灌技术,山区推广微灌技术,平原区推广无膜滴灌技术。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六)创新终端用水需求管理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将其作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的责任主体,推动农民用水自治。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完成节水改造和供水计量设施配套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明晰界定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工程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工程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培育和引导专业合作化维修养护队伍发展。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七)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订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水户承受能力比较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协商定价的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三年议定一次,特殊情况也可视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并形成试点旗县及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法。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以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环境改善。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3.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计量设施配套和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定额(计划)基础上,推广计量收费与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具体超定额(计划)用水比例和加价幅度的设置,由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建议进行节水奖励标准分析,制定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办法。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4.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大中型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以灌区为单位,根据末级渠系工程条件和管理状况,统一或分片确定;地理位置相邻、水资源条件相似的小型及万亩以下灌区探索实行区域统一水价,实行“一价到户”的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探索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水价。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各旗县市区要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以及水管单位运行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计划)内用水实际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应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农民承受能力,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计划)内用水。补贴方式、环节、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旗县市区自行确定。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2.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各地区要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水主体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奖励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地方财力确定,但需要进行节水奖励标准分析,制定奖励办法。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设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以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积极争取国家各项资金政策的同时,各地区应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有关农业奖补资金、水资源费等作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要求试点旗县、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非试点旗县于2025年底前完成。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2016—2020年)

各旗县市区要在本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至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农牧业局(以下简称“四部门”)。通过加大投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及供水计量设施,建立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旗县市区到2020年底率先完成改革目标,并总结符合当地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改革全面推开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本次实施方案编制主要工作内容有: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基础资料收集整理—水资源控制指标分配—农业用水定额分析—农业初始水权确权分配及计量设施安装—制定水价及相应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保障措施—主要成果等。

1.年度工作目标分解。按总体实施方案,进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进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年度实施计划于上年10月底前报送至“四部门”,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四部门”。

2.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确定现状后,在实施前对试点地区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试点所在镇或灌区及自然村的地形地貌、社会经济、气象、水文、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尤其是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灌溉方式、各灌溉方式现状年用水量及灌水定额、水利工程现状资料、地下水监测资料、用水协会及农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现状的收集、整理、分析与汇总。

3.水资源控制指标分配。根据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标分配,对旗县市区的水资源进行详细评价,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超采量,并分别对其水质进行评价,其成果要和各旗县市区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衔接,然后进行分配。

4.农业用水定额分析。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状况、土壤结构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区分不同农作物品种,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以《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作为农业用水定额分析的依据。

5.农业初始水权确权分配及计量设施安装。以水资源控制指标分配为前提,进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指标分配,进行设计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实际用水量和用水定额的调查,重新核定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灌溉取水权,安装计量设施。

6.制定水价及相应收费标准。要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分级制定,实行分级管理,按不同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并出台管理办法,再按不同灌区类型和井灌区推行终端水价制度。

7.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水权交易、制定水价及相应收费标准及奖惩措施均应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8.保障措施。通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务、发改、财政、农牧业等部门负责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9.主要成果。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过程中,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通过协商—反馈—再协商—再反馈—再决定等方式,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在各年度实施计划中的附件要求:

表格:基础资料调查表、成果表、年度实施汇总表。

附图:工程现状图、工程规划图、水权配置分布图。

制度及办法: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制度、奖惩制度、水权交易制度等。

(二)着力配套完善灌排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2016—2025年)

建设完善配套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及供水计量设施,是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各旗县市区必须切实抓紧抓好。要根据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各项涉农、涉牧、涉水资金,加快各类灌区工程配套改造,完善灌排体系,建设配套供水计量设施,逐步实现计量收费。

(三)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1—2025年)

各旗县市区根据本方案,在试点旗县改革成效基础上,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深入开展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计量设施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公益性人员经费、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确基层农业用水管护主体,推进和引导土地适度集中经营,努力实现农业水价改革总体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落实。各旗县市区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务、发改、财政、农牧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旗县市区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改革工作,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至“四部门”。

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通辽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通政办字〔2016〕403号),我市成立了以分管领导赵长青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农牧部部长王立恒、市水务局副局长白显金为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农牧业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见附件)。

(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前期准备、方案编制、审查报批、实施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级水务、发改、财政、农牧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共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级水务部门要扎实推进以节水为重点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及供水计量设施建设,确定地区农业用水总量及指标分解,灌区取水许可证核发,明晰用水户水权,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做好水费征收及使用的监管工作,加强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在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的同时,加强供水成本核算及控制;各级发改部门要协调指导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做好本级管理的农业水价成本测算、监审、核定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涉农、涉牧、涉水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对灌排工程建设及配套供水计量设施的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具体意见,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优惠政策;各级农牧业部门要着力做好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工作,积极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农艺农机节水及旱作农业技术,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节水农业技术实验示范,提高农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技术水平。

(三)做好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措施;要加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通辽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通辽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

组长:赵长青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立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农牧部部长

白显金市水务局副局长

成员:敖喜君市发改委副主任

白玉堂市财政局副局长

魏庆生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李建国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连宇科尔沁区政府副区长

尹显林霍林郭勒市副市长

田双开鲁县政府副县长

王洪江科左中旗政府副旗长

张大力科左后旗政府副旗长

白华奈曼旗政府副旗长

包思沁夫库伦旗政府副旗长

肖强扎鲁特旗政府副旗长

李振清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副局长白显金兼任,办公室成员:市水务局科长孙义奎、市水务局副科长王志忠、市财政局主任科员袁琳、市发改委科员田野、市农牧业局科长卢景会。

信息来源:通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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