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持收养证明收养登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及条件: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报户口登记
1、申请人带齐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需到场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报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旗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落户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流程描述: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