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各项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在“先补后占”的原则下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
禁止基本农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和其他生态建设,禁止改变基本农田土壤性状发展养殖业及其他农业产业,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取土、挖沙、建坟、临时建筑等活动。
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补充耕地质量。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耕地保护从数量保护向数量保护和质量保护并重,优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依据耕地分等定级成果,按照质量等级折算结果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用于新开垦的耕地。
加强污染及灾毁耕地预防和治理力度。加强耕地抗污染和抗灾能力建设,减少人为污染及自然灾毁耕地数量。加强耕地污染和灾毁情况监控,对污染、灾毁耕地及时治理和复垦。对已不适宜农作物种植的耕地,依法进行地类变更,积极采取各类工程和生物措施,治理污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