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重点地区来奈返奈人员不主动报备等违法行为,妨害防疫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不执行防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对于来、返奈人员,个人不提前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或街道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2.不及时进行“落地检”。所有来返奈人员抵、返奈后没有落实“三天两检”要求的。
3.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按照旗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应该参加核酸检测,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的。
4.不按要求履行居家隔离。不按要求执行居家隔离,且不服从管理的;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做好个人防护随便出入,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或到人员密集场所。5.不严格遵守隔离点管控措施。集中隔离期间,不遵守集中隔离有关规定,经工作人员劝告仍不服从管理的。
6.不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配合防疫人员进行健康码和行程卡查验、身份登记或者强行进入封控、封闭小区的;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行业场所未经允许擅自营业的。
7.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不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8.逃避、躲避及冲闯疫情防控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两码一检核验。疫情防控期间,躲避疫情防控服务站工作人员查验、登记、核酸采样;擅自或者帮助他人绕路、逃避、冲闯疫情防控服务站进入奈曼旗区域。 9.擅自发布不实信息。疫情期间,造谣、传谣、擅自发布疫情不实信息,引起社会恐慌的。
10.不主动落实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宾馆、酒店、商超、门店、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企业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来、返奈人员。被确定为增容扩面多点监测的行业,场所,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时间组织工作人员核酸采样或者手动改变工作人员检测类别等违规行为。
目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提醒广大居民、个体业户及来、返奈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关注外出地区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地区风险等级,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排查上报重点人员信息,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
奈曼旗公安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