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工程运营---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试行)》《通辽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1 浏览次数:91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试行)》《通辽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试行)》《通辽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12日

 

 

 

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20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切实推动高效节水农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水利工作重要思想,以完善农业高效节水工程体系为基础,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阶梯水价”的建管模式,不断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水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量水发展。按照以水定地原则,合理确定灌溉面积,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广高效节水技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提高用水效率,降低农业用水总量。

坚持两手发力。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高效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财政奖补、宣传培训、检查考核、示范推广等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坚持职责明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要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导;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水务、农牧业、国土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方联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各旗县市区要根据农田面积、水资源供需、灌溉设施产权归属、产业结构等不同情况,结合供给侧改革、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等因素,尊重农民意愿,探索制定、实行符合本区实际情况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模式。

二、明确目标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改革工作要统筹推进。到2025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能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全市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普遍实行,大幅度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高效精细化转变。

(四)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2018—2020年,一是科左中旗、开鲁县两个试点旗县要加大改革力度,率先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体制建设,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底前,两个试点旗县完成改革任务,科尔沁区、开发区等地下水超采区同步跟进、综合施策,力争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二是其他旗县市区要全面启动,特别是全市农业高效节水项目区全面实现灌溉用水计量监测、刷卡用水,开展相关机制体制建立工作,同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没有实施高效节水工程的地区也要做好改革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阶段:2021—2025年,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巩固改革成果,建立起具有地区特色的促进农业节水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构建起具有通辽特色的高效合理的现代种植体系,到2025年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改革任务

(五)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

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要统筹推进、努力做到:一是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二是与地下水综合治理相结合,三是与农业提质增效适度发展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相结合,四是与精准节水控肥相结合,五是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相结合,六是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相结合,七是与大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相结合,八是与全程推广农业生产机械化相结合,九是与农村田园综合体建设相结合,十是与大型专业化公司建、管、服一体化相结合,重点开展好两项工作:

1. 加快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按照《通辽市2018—2020年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行动计划》(通党字〔2017〕76号)要求,各旗县市区要加快建设以浅埋滴灌为主要措施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更新配套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确保到2020年,全市完成1000万亩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

2.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将供水计量设施配套作为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的重点,新建、改扩建的所有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同步配套安装供水计量设施和农业灌溉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全面监测灌溉水量、地下水水位变动情况。

(六)加强农业用水管理

1. 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各旗县市区要依据《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强化农业灌溉机井及计量设施的管理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障最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力量,强化和提升乡镇基层水利服务站能力建设,加强乡镇水资源管理能力,承担辖区内高效节水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2. 严格机电井管理。现有机电井限期逐一登记编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科学核定许可水量,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制度,实行总量控制。更新或新打机电井项目要到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更新或新打机电井。

3. 开展农作物灌溉制度试验。各旗县市区在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同时,积极按照不同分区开展农作物灌溉制度试验。并积极开展科学灌溉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农民科学灌溉技术水平,积极促进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与限额管理的实施。

4. 优化种植结构,大力推广农艺节水。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全面推广有利于高效用水的农机农艺措施,协同推进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

(七)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积极探索和推行市、旗、乡、村、农户加井长的“5+1”模式,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和监管,鼓励发展专业化服务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1. 统筹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各旗县市区对完成高效节水改造和供水计量设施配套的农田水利工程明晰界定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的管护主体,落实工程的管护责任。政府投资补助形成的资产,依法移交受益主体运维和管护。

2. 规范、提升井长制运行管护模式。各旗县市区在现有“井长制”管护模式的基础上,以嘎查村为基本单位,规范“井长”选用标准,明确“井长”权利义务,建立“井长”绩效考核制度,探索建立村级“井长”联合体(专业合作社或用水户协会),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用水管理、水量核定、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3. 积极发展农民用水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嘎查村、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社,将其作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的责任主体,创新发展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4. 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护。创新农田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鼓励探索社会资本与井长良性合作模式。

(八)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 稳步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工作。各旗县市区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结合各地区农业用水现状与灌溉发展规划目标,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耕地面积为参考,依托全市1000万亩农业高效节水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逐步确定各地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进一步将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户等用水主体。

2. 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限额。灌溉用水限额是指一定区域内能够满足主要农作物正常需要的亩均年度用水量。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的灌溉用水限额是实施阶段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依据。各地要充分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状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节水措施等实际情况,以促进高效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限额标准;对于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无法满足当地农业用水限额的超采区,要结合区域地下水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目标和时间表,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同治理目标时间段的灌溉用水限额和灌溉面积,逐步减少灌溉用水量,在目标年限内实现采补平衡。

3. 探索开展水权交易。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水权配置实际,制定出台符合水资源管理政策、体现市场配置要求、可操作、易执行的农业水权交易制度。用水户按照分配到的水权,先持卡购水、后刷卡浇地。鼓励用水户之间转让节水量。

(九)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 分级管理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辖区内跨旗县区和市属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管理旗县市区属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村民自治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协商定价。

2. 全面开展现行农业用水成本核定。各旗县市区以嘎查村为单位、以井控面积为单元,调查核实现行水(电)价构成及现行水(电)费计收情况,全面掌握各地区基础电价、人工费、日常维护费用明细,测算县域内农田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维护最低成本支出,科学核定现行水价成本构成。

3. 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在科学测算核定现行农业用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紧缺状况和农业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等实际,建立政府农业灌溉用水指导价与供用水协商相结合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一事一议”合理确定农业用水执行水价,并适时调整。

4. 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在具备计量的条件下,大力推广计量收费和超限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同时,对超出年度取用水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17〕157号)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5. 加强水费征收监管。各旗县市区全面建立水价公示制度,由供水经营者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

(十)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各旗县市区应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标准根据限额内用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

2. 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各旗县市区对农业灌溉节水进行奖励,鼓励农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以量计征、节约用水。在确定农业亩均用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节水量对组织规范、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予以奖励。

3. 多渠道筹集奖补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收缴的加价水费、水资源税、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落实节水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各地要切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实施计划,细化年度目标和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旗县市区水务部门要以落实“两权”(即农业水权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为主要抓手,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加强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重点做好农业高效节水工程技术应用及培训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指导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做好本级管理的农业水价成本测算、监审、核定和协商定价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涉农涉牧、涉水项目的资金进行整合,落实精准补贴、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和奖补政策;农牧业部门要负责做好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工作,积极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农艺农机节水及旱作农业技术;积极开展水肥一体化、施药、中耕等各类技术培训工作;国土部门要负责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要负责做好解决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人员及岗位不足的问题。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各旗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建立市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在安排农田水利方面资金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旗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十四)严格监督考核。市政府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地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挂钩;建立改革进度报告、通报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

(十五)做好宣传培训。各旗县市区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级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的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的意识和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回应农民关切,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举措。总结宣传改革进展情况,发现和宣传本地改革过程中涌现的典型。

 

附件:1. 通辽市农业灌溉用水水权分配及限额确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2. 通辽市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管理参考意见(试行)

 

附件1

 

通辽市农业灌溉用水水权分配及限额

确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我市地处干旱和半干旱气候区,地表水资源匮乏且时空分布不均,社会经济各行业发展极度依赖地下水,特别是农业用水比重保持在85%左右,是我市最大的用水行业。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用水总量指标,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强力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提高水资源有效利用率,规范农业灌溉用水管理,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实,特制定本意见。

一、水权的界定、分配范围和完成时限

(一)水权的界定: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使用权;水权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确权;本次水权的确定只针对农业灌溉用水。

(二)分配范围:结合土地清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不动产权登记成果,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对基本农田、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确权登记的农田、村集体预留地、国营农林牧场等类似土地和各类依法获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确定农业灌溉水权,各旗县市区可依据资源承载情况细化分配范围。

(三)完成时限:到2025年,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框架下,全市要全面完成农业灌溉用水水权的确权发证工作。

二、农业灌溉用水水权分配

(一)核定水权分配的土地面积,以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经营权面积和依法获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地表水水权分配

灌溉用地表水是经调节分配到田间的水量;灌区管理单位依据管理区域内的灌溉水量指标逐级分配到受益乡镇、行政村、用水户确定水权。

(三)地下水水权分配

1. 地下水按照县域地下水的总量控制指标和县域内不同区域地下水的承载能力,将地下水的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区域,再分配至区域的各行业,扣除第二、三产业用水量及生活生态用水量,确定第一产业(农业)用水量,然后确定区域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指标。确定过程中的数据可以《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通辽市水资源公报》为基础数据。

2. 将区域灌溉用水控制指标按照核定的面积和亩均可分配水量分解至用水户,确定用水户的水权额度。

(四)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相结合灌溉的地区,要按照优先配置地表水水资源的原则分配亩均水量控制指标,地表水和地下水之和的亩均水量指标,应小于单一地表水水源或单一地下水水源亩均指标中的大值。

三、确权登记发证

1. 农业灌溉初始水权可确权分配到村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集体组织和农户等用水户;

2. 农业灌溉用水户水权确权采用先公示后发证,水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放。

3. 水权证要明确水源、水量、用途、用水权利、义务、期限和转让条件等。

4. 水权证书应采取动态管理、定期核定,期间因许可水量发生变化、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农业水权转移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核准并重新核发。

5. 非超采区的地下水用水户水权额度内节余的水量可在本区域灌溉用水户之间有偿交易。超采区和限采区在实现采补平衡前不得进行水权交易。

四、确定灌溉用水限额

灌溉用水限额是指一定区域内现状条件下能够满足主要作物正常需要的亩均多年平均取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是实施阶段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依据。

在旗县市区范围内的灌溉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旗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灌溉用水限额;跨旗县市区的灌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跨旗县市区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灌溉用水限额。

各灌溉区域按照不同发展阶段的灌溉水平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灌溉用水限额,已实施节水灌溉工程措施的区域,按照区域的平均灌溉条件从严确定限额指标。

(一)地表水灌区可依据“丰增枯减”的原则,按年度分配计划的水量指标作为确定年度限额指标的依据。

(二)地下水灌区限额指标确定要区分超采区和非超采区。

1. 区域的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平均分摊到现有灌溉面积,亩均分配水量能满足区域主要作物的需水要求的为非超采区,分摊后的亩均水量可作为区域的用水限额指标。

2. 区域的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平均分摊到现有灌溉面积,亩均分配水量不能满足主要作物正常需要的为地下水超采区。超采区要根据区域地下水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目标和时间表,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同治理目标时间段的灌溉用水限额和灌溉面积,逐步减少灌溉用水量,在目标年限实现采补平衡。

(三)特殊干旱年份,不能满足限额配水的,用水户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取水。

(四)规定限额内生产取水,缴纳正常水费,免征水资源税;取水超限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费,并加征水资源税,在相应税额标准基础上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加征政策。水费加征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暂不具备颁发农业灌溉水权证的地区,应首先确定区域灌溉用水限额,为促进农业节水,实施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税和累进加价等政策措施提供支撑依据。

 

附表1   通辽市农业用地下水指标统计表

行政区划

水资源量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即三条红线之一)

近几年总用水量

近几年灌溉农业用水量

地表水

地下水

重复计  算量

水资源  总量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多年平均径流量

地下水资源总量

地下水可开采量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近几年

平均值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近几年

平均值

科尔沁区(含开发区)

0

44988

42738

19089

25899

68900

64500

62800

67763

59726

55389

61766

61362

63135

58372

61073

42032

39380

35077

41347

39999

43331

38200

39909

科左中旗

441

70491

56001

10131

60801

54300

52600

52600

50453

51947

47990

54000

52000

51660

50670

51246

44861

43370

40850

47430

45548

45000

44014

44439

科左后旗

8832

49771

38542

51

58552

42600

41100

41100

43059

40310

39911

37376

33707

28748

28661

35967

35821

32500

32318

28645

25346

20444

22542

28231

开鲁县

0

44927

39265

8989

35937

50300

49100

49100

47032

47135

40750

41869

45150

46603

44730

44753

40578

38900

33600

31616

36494

38072

40049

37044

奈曼旗

14454

59195

43660

6115

67534

43100

42100

42000

37120

38660

41079

41115

42560

42757

42222

40788

29941

28690

33420

33048

35167

36029

36078

33196

库伦旗

14586

29145

21426

3519

40212

9200

9000

9000

8890

8980

6245

7032

4053

4562

5890

6522

7154

6230

3916

4960

2556

2628

3845

4470

扎鲁特旗

40268

51797

35490

9502

82564

36200

36600

37600

28827

28778

27662

28996

27012

28764

29218

28465

20720

19480

19616

19120

16860

18200

19231

19032

霍林郭勒市

1319

2770

2493

899

3190

7000

6800

6400

6385

5040

5064

4675

4148

3967

3402

4669

132

70

73

120

127

124

62

101

开发区

 

 

 

 

 

4000

7700

9800

3414

4054

3578

3780

3826

3950

2515

3588

1378

1240

1080

1350

1400

1520

1480

1350

合计

79900

353083

279615

58295

374688

315600

309500

310400

292943

284630

267668

280609

273818

274146

265680

277071

222617

209860

199950

207636

203497

205348

205501

207773

 

附表2   农业灌溉分区表

分区号

分区名

位置

分区包括旗县市

II

温暖半干旱农业区

大兴安岭南麓

西辽河平原

科左中旗、开鲁县、扎鲁特旗

IV

温热半干旱农业区

西辽河平原、

科尔沁坨甸

科尔沁区、科左中旗、科左后旗、

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

 

  附表3   主要粮食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亩)

行业代码

作物名称

灌溉保证率(%)

灌溉方式

IV

说明

0112

春小麦

50%

管灌

193

 

地面畦灌

240

渠道衬砌

280

土渠灌

75%

管灌

240

 

地面畦灌

300

渠道衬砌

353

土渠灌

0113

玉米

50%

喷灌

120-133

 

管灌

133-147

 

地面畦灌

160-173

渠道衬砌

193-213

土渠灌

75%

喷灌

120-133

 

管灌

180-193

 

地面畦灌

213-233

渠道衬砌

260-287

土渠灌

80%

膜下滴灌

130-150(II)

118-135(IV)

 

0121

大豆

50%

喷灌

80-113

 

管灌

87-120

 

地面畦灌

107-147

渠道衬砌

133-180

土渠灌

75%

喷灌

80-113

 

管灌

87-120

 

地面畦灌

107-147

渠道衬砌

133-180

土渠灌

注:盐碱地的定额值适当扩大,调整系数取1.1-1.15.

 

  附表4   薯类灌溉定额(单位:m3/亩)

行业代码

作物名称

地面畦灌

保护地微灌

膜下滴灌

保护地

大田

0123

马铃薯

153

167

80

142-162

 

  附表5   经济类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亩)

行业代码

作物名称

地面畦灌

喷灌

膜下滴灌

0133

甜菜

213

173

 

 

 

 

 

 

附件2

 

通辽市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管理参考意见(试行)

 

    为推进通辽市农业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农业水价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一、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农业供水价格是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农业用户供水,以每方水收取的费用为农业供水的价格。在实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前,水费普遍实行按电费计取的办法,造成农业用水浪费严重,农民没有节水积极性。农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分散用水的生产特点和供水计量设施不健全的现状,使得改革前均按每度电计收农业水费,水费与用水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导致农民和水管单位没有节水积极性。为改变以往这种过度取用地下水的现状,开始对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

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并兼顾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核定。农业水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井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旗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农业供水价格制定程序

各旗县市区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可由旗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由用水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

供水价格原则上要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前,要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成本监审后,要严格履行定价听证程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农业用水价格核定后要公示,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每3年要对农业供水成本进行一次专项监审。用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瞒报、虚报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二)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乡镇政府进行协调,通过运营成本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

三、价格管理方式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灌溉用水计量到井或用水户。暂未实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旗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农业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持证计收,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用水管理单位必须将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向用水户公布,并公示收费情况。

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要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在核定的农业水价之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探索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计量设施配套和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定额(计划)的基础上,推广计量收费与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计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具体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和梯度由各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结合实际进行合理控制。

超定额供水价格累进加价可按照如下方法核算:

超定额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1+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

除此之外,超限额用水在累进加价后再收取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第二十条,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取用水计划或取用水定额,主管地税机关要按下列规定加征水资源税:

超出计划或者定额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超出计划或者定额20%至40%(含)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

超出计划或者定额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农牧业生产者,取水超过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税标准为0.1元/立方米,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农牧业生产者,取水超过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税标准为0.05元/立方米

四、农业用水成本核定

实行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的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完全成本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农田灌溉设施中,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其具体核算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维护费:指灌溉泵站(泵房、机泵)、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机耕路等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费用,以及机泵保养、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清淤、修坡,田间机耕路维护等费用,按各地调查,以往实际产生的费用取平均值。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农业灌溉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柴油和滑润油、机油等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取。

(三)职工薪酬:指参与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支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在编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井长管理的水利工程(水源井及配套),职工薪酬按照保证灌溉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包括原水、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按实际是否产生计提。

五、价格监督与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用水管理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肃价格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对水价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新建、改造提升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并对各类用水计量设施统一管理、加强维护,确保计量准确,发挥用水管理单位水价义务监督员、农民用水协会和水价稽查组织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业水价价格调整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通辽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指导意见(试行)

 

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撑。通过多年持续不懈努力,全市已建成各类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状况、农村生态环境和确保全市粮食稳定增产奠定了基础。但长期以来,由于工程管理相对滞后,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着眼于服务现代农牧业,保障粮食安全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需求,现就加强与建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为突破口,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探索以市场化等方式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进一步调动苏木镇政府、嘎查村组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市、旗县级行政监管职能,加强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确保工程按照原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正常运行,着力解决农田水利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建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一是要坚持有利于全市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二是要坚持有利于现有机电井、灌溉设施高效利用、有效管理的原则;三是要坚持有利于高效节水工程与现代化农业生产的有机结合,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本着农田水利工程“有人用、有人管、有钱修”的目标和机制,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创新管护模式,健全管护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日常维修养护制度,保证灌溉水源工程、输水管网、计量监测设施、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得到及时维修养护,输配水顺畅。解决长期存在的管护体制不健全、产权归属不明晰、建管用脱节、责权利分离和管护经费缺乏等问题。

四、重点工作

(一)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各旗县市区按照相关要求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在明晰产权主体的基础上,向工程产权所有者核发《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暂时不能颁发产权证书的,要根据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即为该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按照规定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工程管护主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工程类型、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管护制度及管护责任人。

(二)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改革工作力度,以嘎查村或灌区为单元稳妥推进改革工作。大力推进农业灌溉用水监测智能计量设施建设,全面配套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夯实改革基础;稳步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工作,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限额,建立和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全面核定现行农业用水成本,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逐步推行有利于节水的超限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建立与用水成本、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相匹配的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按照分步推进、全面完成改革的目标要求,倒排工期、节点控制,细化完善县级改革实施方案和分年推进改革计划,明确改革指标和路径,建台账、列清单,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把改革任务落实到镇村和地块,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环节。

(三)加强镇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公益性和专业性。各地要结合苏木镇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统筹机构设置,强化基层水利服务公益职能,配强水利服务工作力量,要确保基层水利服站做到四有,一有固定的办公用房,二有开展基层水利服务的技术装备,三有明确工作职能及制度,四有持续的专业技术培训计划。

(四)创新工程管护模式

结合我市实际,要积极探索和形成市、旗、乡、村、农户加井长的“5+1”的管护机制,因村因乡制定选择管护模式和体系:

——合作社(用水户协会)+井长制管护模式。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水利专业合作社、用水合作社和用水户协会多元发展,通过进一步规范、提升“井长制”运行管护模式,明确“井长”权利义务,探索建立合作社(用水户协会)+井长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体制,充分发挥其在工程运行管护、用水管理、水量核定、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专业服务队管理模式。适应农业农村新形势和农田水利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队伍,推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化物业式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专业管理和受益主体民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农田水利管理体制。

——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模式。采取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资等多种途径引导项目区群众成立用水户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对农村水利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护管理、费用收取和工程维修改造等,实现用水户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公司化管理模式。在农业“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对于能够实现盈利的农田水利工程,积极推向市场,实行公司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其它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扶持管理模式。

(五)健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筹集机制

各旗县市区要把建立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机制,作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结合当地农田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情况,参照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合理确定当地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为年度常规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提供依据。各地要根据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规模,拓宽思路、多措并举,建立管护经费多种筹集渠道。要合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及自治区级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专项补助资金,各旗县市区地方财政预算也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资金来源渠道。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作为农田水利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责任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细化责任分工,组织编制工程年度运行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推动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工作与当前农村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力争取得实效。一是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二是与地下水综合治理相结合;三是与农业提质增效适度发展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相结合;四是与精准节水控肥相结合;五是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相结合;六是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相结合;七是与大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相结合;八是与全程推广农业生产机械化相结合;九是与农村田园综合体建设相结合;十是与大型专业化公司建、管、服一体化相结合。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本级要建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对各地管护机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市级以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挂钩。建立管护成果报告、通报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管护机制建立滞后的进行约谈,对管护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各旗县市区要根据《通辽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当地“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监督检查,规范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三)试点典型引路

加强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是新时期农田水利发展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抓好试点探索,注重总结推广,积极探索新办法、新机制,总结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建后管护机制。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简报、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树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主体意识。

(四)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调查评价,全面摸清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水源、机电泵站、输水管网、计量监测设备、电力配套设施、高效节水灌溉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建立工程台账,详细记录每个农田水利工程主要特征参数,健全工程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实现农田水利工程分布图电子化,建立农田水利工程信息数据库,对农田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进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

 

附件:通辽市农业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附件

 

通辽市农业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节水灌溉工程建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长久发挥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范围内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产权及管护主体确定

第三条  各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验收工程及时登记造册,载明工程型式、工程受益范围、产权所有者、管护形式及责任人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形成的工程产权。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工程管护主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工程类型、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管护制度及管护责任人。

第六条  积极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节水灌溉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各地要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

第七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节水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一)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承包人所承包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作用,并履行此功能相应的义务。承包合同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二)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所租赁的水利工程功能履行相应的义务,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三)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四)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五)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用水合作组织要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要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切实制定用水户协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灌溉用水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一系列操作性、针对性强的规章制度,能够切实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九条 旗县、苏木镇、嘎查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乡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  管护经费及使用

第十条  积极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各旗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项目旗县要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动员和引导农民群众参与节水灌溉工程管护。

第十一条  各项目县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渠道安排补助资金用于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维护。工程运行维护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运行管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以及管护人员工资等方面。工程管护主体要定期公布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的筹措及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设备、设施管理规程及管护要点

第十三条  灌溉机电井(泵)管护要点

1. 井泵的选型要符合《井用潜水泵》(GB/T2816-2014)要求,其它泵可参照执行。

2. 配电设备要按照工程电力设计部分选配,设计中未载明的,变压器容量要按水泵电动机总功率加上25%近似估算选配;变压器到电动机间低压线截面按每KW/Km用4mm2截面选配。

3. 各项目管护主体要建立机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并进行人员培训并严格执行。

4. 开机前要检查井内有无异物,泵与动力系统联接是否可靠。

5. 运行时要避免气蚀破坏,要随时注意泵运行情况,出现异常停机检查,避免长时间无水空转。

6. 水泵不宜频繁启动,禁止低压时开机,电源电压与额定电压相差不应高于10%。

7. 井长期停用时,要定期进行养护性抽水,每年灌溉前要测量一次井深,若井底淤积,要及时清淤。

8. 确保井房、井台、井盖等设施的完好,避免发生冬季冻害。

9. 对已建成井要结合水利管理信息化系统应用,登记录入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实现井工程管理信息化。

10. 机井维护与检修应符合《机井技术规范》(SL256)的规定,水泵维护与检修要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运行管护要点

1. 工程运行过程中要以设计灌溉制度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作物、土壤、气象等实际情况,确定各生育期适宜的灌水定额和灌水周期。

2. 灌水时,要先开启给水栓,后启动水泵;系统关闭时,要先停泵,后关给水栓。

3. 灌溉季节开始前,要对管道及附件进行检查、试水,确保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

4. 运行中管道为单孔出流时,改换灌水位置要先打开待运行的给水栓,后关闭尚在运行的给水栓。

5. 灌溉季节结束后,要对管道进行维护和保养。冲净泥沙、放空余水,防止冻害;妥善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及量测仪表;阀门、启闭机构涂油,封闭好阀门井;地埋管道与地面移动装置接口处要妥善包扎防止冻害,金属管道及附件定期进行防锈处理。

第十五条  喷灌工程运行管护要点

1. 各项目管护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条件和产品说明对各种设备分别编制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办法。

2. 运行过程中要以设计灌溉制度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作物、土壤、气象等实际情况,确定各生育期适宜的灌水定额和灌水周期。

3. 喷灌设备运行要按照设计工作压力、设计风速范围内运行,管护人员要做好运行记录,内容包括:作物种类、灌溉面积,灌水日期和作业时间,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能源消耗、故障原因与排除、计划灌水定额和实际灌水量,值班人员及其他情况。

4. 喷灌机运行前要进行检查,确保结构件无变形、变位,电气控制装置齐全、有效,转动部件运转自如。

5. 运行前要对喷头进行检查,确保喷头与竖管连接牢固、喷嘴规格无误,流道通畅、转动灵活、换向可靠。进口连接部位和密封部位不漏水。灌溉季节后要对喷头进行保养。

6. 喷灌机运行中要经常监视其工作状况,确保机组进水口工作压力在设计要求范围内,仪器仪表工作稳定、可靠,转动部件运转平稳、无异常声音,喷头工作正常。

7. 除防冻害喷洒作业外,气温低于4℃时不宜进行喷灌作业。

8. 灌溉作业完毕后,要排除管道内的余水。

9. 不同类型喷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符合《喷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569-2013)的规定。中心支轴式喷灌机运行与维护要符合《中心支轴式喷灌机运行与管理规程(DB15/T686-2014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规定。

第十六条  滴灌工程运行管护要点

1. 滴灌工程由首部枢纽、管网系统等两大部分组成。首部部分指首部井泵到地埋、地面干管接口处的所有设备,包括水泵,启动设备,变压器,高、低压线路,沉淀池,各种过滤器,操作阀门,压力表、计量表、施肥罐、泵房等。管网系统指干管上端首部接口至整个地下与地面管网,包括干管、分干管、给水栓、闸阀、支管、附管、毛管、各种阀门及各类连接件。

2. 首部枢纽的运行管理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灌溉季节开始前,要检查水泵、动力设备、过滤器、施肥罐及其相应部件的安装是否可靠,是否有跑、冒、滴、漏和管件、设备损坏现象,有问题要及时更换和排除;

——要对首部各设备进行清洗;

——水泵要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操作;

——水泵的运行管理要符合SL255中的规定;

——首部设备要严格按设计流量与压力进行操作,不得超压、超流量运行;

——施肥罐中注入的水肥混合物不得超过施肥罐容积的2/3;

——施肥罐的运行管理要符合SL236中的规定;

——每次施肥完毕后,要对过滤器进行冲洗;

——过滤器的运行管理要符合SL236中的规定;

——系统运行过程中要认真作好记录;

——在系统运行期间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协调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3. 管网系统的运行管理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在每个灌溉季节开始前,要检查地面管网、各级阀门、连接管件是否有缺损,如有缺损要及时更换或修理。

——每个灌溉季节工作前,要对管网进行彻底清洗。在运行过程中,要检查系统水质情况,视水质情况对系统进行冲洗。冲洗时,先打开系统枢纽总控制阀和待冲洗管道的阀门,关闭其他阀门,然后启动水泵,对干管进行冲洗,直到干管末端出清洁水为止,并关闭干管末端阀门。打开一个轮灌组的各支管进口和末端阀门,进行支管冲洗;然后关闭支管末端阀门冲洗毛管,要求毛管末端出清洁水为止;最后再进行下一个轮灌组的冲洗。

——灌水时首先根据轮灌方式,打开相应支管阀门,然后启动水泵灌溉。每次开启一个轮灌组进行灌溉,当一个轮灌组灌溉结束后,先开启下一个轮灌组阀门,再关闭当前轮灌组阀门,要“先启后关”。

——启动水泵,待系统总控制闸阀前的压力表读数达到设计压力后,开启闸阀使水流进入管网。

——要随时检查支管和毛管运行情况。如毛管辅管漏水先开启邻近一个球阀,再关闭对应球阀处理,支管漏水需关闭其控制球阀进行处理。

——在运行过程中若毛管漏水,要酌情更换部分毛管;

——系统要严格按照设计压力要求运行。

——每年灌溉季节结束后,要收回支管和滴灌带。打开主管道系统的泄水阀,排净积水。

——要将地面管材管件及易损、易盗设施回收清洗,晾干后存入库房妥善保管。球阀保存时,要使其处于开启状态。

第五章  工程运行管护及要求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主体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运行管理规程、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八条  工程管护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加强地埋管道防冻排水和露天存放设备管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管护责任人要全面跟踪和记录工程运行维护情况,保障运行管理工作可追溯、可复查。

第二十条  工程管护责任人要维护用水秩序,保护农民用水权益。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护责任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井、泵、动力装置、各级管道和设施设备操作使用的安全防护工作,防范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工程管护责任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强化对本辖区内已建工程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与管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查处危害工程及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管护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通过编印技术材料,开展典型示范、现场交流、培训指导等形式,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农民掌握运用现代化节水灌溉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组织协调和监督建设单位、设备生产厂家做好现场指导、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联合工程产权所有人及工程管护责任人,及时登记、动态维护和更新工程基本信息及各项工程管理情况等资料,逐步实现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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