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领域---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政发〔2022〕221号

发布日期:2022-11-24 浏览次数:90

各嘎查村:

202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联合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对设施农业建设用地选址、用地标准、备案管理、复垦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从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备案管理不严,后期监管不力,存在将非设施农业项目以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备案、应补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补划、未按规定及时上图入库等现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结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以及上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各嘎查村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引导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

166号文件发布后,严禁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166号文件印发后将耕地(包括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的,经承包户书面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申报,或由实施单位、经营者向镇人民政府申报,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后,报旗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备案实施。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一)严格备案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以下简称310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以下简称57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特别是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以及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

(二)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因位置关系确需使用一般耕地且小于5亩的,在项目动工建设前,由镇人民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旗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两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使用一般耕地且大于等于5亩的,旗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对使用一般耕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审核和认定。经市或旗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审定同意的,镇人民政府报旗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完成备案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三)严格落实备案程序。各嘎查村要严格按照310号和577

号文件有关要求,严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关,规范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和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前,需将拟选址位置函告镇自然资源所,自然资源所对拟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提出明确意见。

三、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界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内容及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按照310号、577号文件执行,并对占用耕地的,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一)一般种植类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般大棚或温室的看护房(耳房)控制在单层、40 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耳房可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二)规模化种植类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种植规模1000亩及以下的,原则上控制在占地面釈的 5%以内, 且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亩以内; 1000至 5000亩之间的,控制在15亩以内; 5000至10000亩之间的,控制在20亩以内。看护房用地(含多栋大棚或温室集中配建的看护房,单栋控制在单层、40 平方米以内)计入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粮食烘干场所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畜禽等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一般畜禽规模化养殖类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取消生猪和牛、羊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

(四)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面积30亩(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3亩;30亩(含)以上 200亩 (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近10亩;200亩(含)以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20亩。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是规范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的有效抓手,各嘎查村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 1328 号)有关要求,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内做好上图入库工作及日常变更工作、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

五、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服务

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须按约定使用土地,严格设施农业用地

用途管制,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看护房(耳房)仅满足看护需要, 不得用于非农用途。

嘎查村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每年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镇旗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 ,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仙筒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信息来源:八仙筒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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