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政办字〔2021〕47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15日
奈曼旗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21〕11号)和《通辽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21〕8号)要求,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通辽市委、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保面积、增产量、提质量,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主要目标
全旗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2021年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302.7万亩以上,粮食生产稳定在23.31亿斤左右,充分发挥我旗粮食生产优势,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它类型农用地,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现有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用于粮食作物生产,重点保障玉米、小麦、稻谷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责任单位:旗农科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粮食局),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
(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苏木乡镇(场)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原则上都要种植粮食作物,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责任单位:旗农科局、自然资源局,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
(三)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能。按照通辽市下达我旗的粮食生产保障任务目标,落实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任务,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制定我旗重要粮食生产保障目标,将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分解到苏木乡镇(场)、落实到乡村、落实到地块,压实属地责任,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年度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保持粮食总播面积不减少,持续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已建工程管护和利用,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大力提升玉米、谷子等粮食作物种植水平,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坚持用地养地结合、生产生态兼顾的耕作制度,深入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推广肥沃耕层构建、轮作休耕、免耕栽培等综合技术模式,积极开展盐碱化耕地改良试点试验,逐步提升耕地质量。
责任单位:旗农科局,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
(四)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与粮食规模化生产和经营,参与建设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农地托管、农机服务、撂荒地复耕、代耕代种代管等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机械化作业能力,提升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水平和效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尤其对采用节水高产品种及配套技术从事粮食生产的优先给予支持。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旗农科局、财政局,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
(五)严格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
责任单位:旗农科局、自然资源局,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
(六)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牧业生产。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的农户提供全程托管服务,或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规范土地流转,指导流转双方将防止耕地撂荒要求纳入流转合同内容,促进撂荒地规模经营。宣传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撂荒的浓厚氛围。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服务,使农业生产技能弱的农户尽快熟悉技术,提高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旗农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要切实抓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工作,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旗发改、农科、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统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粮食生产、流通、收储、质量安全监管等保障措施。
(二)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各地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底数,分类建册;要配合旗农科局在全旗范围内完成耕地“非粮化”情况调查,结合调查情况与各地实际,分类依法稳妥处置。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各地实绩考核,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地区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
(三)落实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广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工作部署,适时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进玉米、小麦、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做到应保尽保,提升粮食种植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四)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加强信息汇总分析,强化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