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政办字〔2021〕20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0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新时代新奈曼建设。
在全旗各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事项范围。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各行政机关要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清单。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强化核查监管。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 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忧民。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利用已有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线上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控。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通辽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部门已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的,要利用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1年3月31日前)。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方案需要单位红头文件带文号,并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旗司法局1507室备案。
(二)建章立制(2021年4月)。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及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
(三)全面实施(2021年4月)。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工作。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奈曼旗司法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加强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要加强上级部门对本系统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遇到的问题,确保本系统上下协同一致。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有关情况,包括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可随时向旗司法局报送。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加强培训宣传。旗司法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和宣传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附件1
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