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0 浏览次数:104

奈政办字〔2021〕44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奈曼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日

 

 

 

奈曼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及时纠正有效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工作偏差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有效落实,依据《优化商环境条例》等规章,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约谈制度适用于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中区市直优化营商环境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等。

第三条  约谈坚持“依据事实、严肃认真、预防为主、一事一谈、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方式

(一)约谈由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营商办)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两种方式。

(二)建立“旗营商办约谈、旗领导约谈”两级约谈制,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对一般性的工作和问题,由旗营商办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为各苏木乡镇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中区市直各单位分管领导。

(四)对重要工作、重大问题,由旗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为各苏木乡镇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中区市直各单位主要领导。

第五条  约谈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旗委、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不力的。

(二)被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市政府,通辽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旗领导直接点名、明确指示要进行约谈的单位和个人。

(三)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存在领导不力、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的。

(四)本单位、本地区发生在地区、全旗、全市、全区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地区营商形象的重大问题的。

(五)旗营商办在推进营商环境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以及重大隐患苗头,需要立即进行纠正、解决的。

(六)营商问题办结率低、未达到旗委、政府要求,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办理营商投诉问题过程中存在“被满意”“假办结”的。

(七)对企业群众投诉、反映、举报的营商环境问题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以各种理由欺骗企业群众、推脱责任的。

(八)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缓慢或者配合旗营商办工作不力、落实全旗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任务不达标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确定约谈对象。旗营商办根据旗委、政府工作部署和区、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阶段任务,定期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制定约谈计划,确定约谈对象和约谈方式。

(二)下达约谈通知。旗营商办向约谈对象下达约谈通知明确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由旗营商办进行的约谈,经旗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请旗领导出面进行的约谈,旗营商办需提前向有关旗领导提出请示建议,经旗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约谈的时间、地点由旗领导指定。

(三)做好约谈记录。对约谈过程做详细记录。要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事项,提出明确整改措施、时限,提出整改要求,根据约谈内容制定问题清单。约谈对象要对约谈内容及整改意见做出表态。约谈结束后,约谈双方要在《约谈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所有约谈记录均要建立约谈档案,由旗营商办保管留存。

(四)跟进督办整改。旗营商办负责抓好约谈后的反馈、整改落实工作,提升整改效果。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约谈对象要以书面形式向旗营商办写出专题整改报告,涉及长期整改落实的,约谈对象要坚持定期报告。问题整改完成后,由旗营商办对题清单进行销号管理,约谈及整改情况由旗营商办向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反馈。

第七条  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适时、适度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约谈,不得无原则约谈,确保约谈的严肃性。

第八条  本制度由旗营商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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