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理委员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现将《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工作事权下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奈曼旗民政局
2022年3月11日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工作事权下放
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以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救助需要为目标,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提高群众对救助工作满意度和政府公信力,按照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3月我旗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审批权限下放至由苏木乡镇(场)负责受理、初审及审核审批确认工作,旗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目前,事权下放工作运行良好有序,效果明显。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批权限下放后,各苏木乡镇(场)需严格执行奈曼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政策及标准且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各苏木乡镇(场)不得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供养范围。
(二)各苏木乡镇(场)民政办负责受理低保、特困供养工作。进行初审后,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审核、审批并确定补助水平,及时发放救助金,杜绝“人情保、群体保、错保、漏保”。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禁工作人员代替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对因不严肃执行救助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村(居)委会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完成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程序,民主评议需村(居)委会主任或书记、村民代表参加且参会人员需签字并按压指纹。
(四)各苏木乡镇(场)每月需在资金发放前向旗民政局相关股室报送《低保动态管理表》和《特困人员变更表》。
二、审批流程
发放申请须知—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填写社会救助承诺书及授权核对书—入户调查—出具核对报告—民主评议(存在异议的)—拟审批公示—低保中心按抽查比例开展档案抽查—低保中心按抽查比例开展入户核查—审批—社会化发放资金。
三、监管程序与流程
(一)档案抽查。各苏木乡镇(场)每月需将拟审批的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档案上报至旗民政局。旗民政局将按照各苏木乡镇(场)上报的档案,按比例对所有上报的档案开展抽查工作,并要求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对于未达到90%合格标准的苏木乡镇(场)档案都需退回重做,待达到合格标准后再予以审批。
(二)入户抽查。对于新申请对象档案达到合格标准的苏木乡镇(场),旗民政局将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抽查工作,并要求整村入户抽查合格率在70%以上。对于入户抽查中未能达到70%合格标准的嘎查(村)认定为整村不符合低保保障标准,本月不予审批。待下月抽查结果达到合格标准后再进行审批。
(三)信息核对。除了开展审批前正常核对工作外,对在享低保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信息核对工作。
(四)其他方式。
四、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及协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协助本地区民政办认真做好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民主评议需村(居)委会主任或书记、村民代表参加且参会人员需签字。
2.协助本地区民政办完成对低保、特困对象的监控、认证、签到等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本辖区低保对象人口、家庭收入及财产等变化情况,确保内容信息真实有效。
3.主动发现主动服务困难群众,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对于无行为能力申请救助人员要代为其申请并协助办理救助相关事宜。
4.其他有关事项。
(二)苏木乡镇(场)工作职责(特困参照低保执行)
1.受理申请责任: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场) 提出书面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4)各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各苏木乡镇(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材料中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是要件之一,但并非是纳入保障范围的阻件。
2.入户调查责任:各苏木乡镇(场)应及时核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及核查测算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苏木乡镇(场)工作人员。同时,入户调查过程要全程留痕,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人员调查也要严格按照购买合同内容开展工作。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部门或异地(含人户分离家庭跨地区异地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信息核对。各苏木乡镇(场)委托旗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苏木乡镇(场)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各苏木乡镇(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苏木乡镇(场)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5)其他调查方式。
3.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与公示责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各苏木乡镇(场)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批,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由苏木乡镇(场)负责公示,审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审批后要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批结果、保障类别、金额等,对在享对象要长期公示。公示地点为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乡镇(场)审批前要将公示表电子版上传至民政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无异议即可审批。
4.审核审批责任:各苏木乡镇(场)是低保、特困的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是低保和特困审核审批的第一责任人,监督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分管领导是审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批意见;民政办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负责进行低保及特困供养申请、审核的具体流程及系统录入工作。所有经办事项均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各苏木乡镇(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时限要求(从正式受理申请后一般为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旗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问题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处理。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开展动态管理工作职责:
(1)各苏木乡镇(场)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根据其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2)开展定期核查。各苏木乡镇(场)要掌握所辖嘎查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情况,按类别定期(原则上C类每季度、B类每半年、A类每一年)开展核查工作,特困对象按护理类型开展定期核查。按低保与特困的核查情况,按程序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工作,做到定期核查和实时核对相结合,借助信息比对平台每月必须开展一次核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工作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场)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3)开展定期报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在报告期内主动向苏木乡镇(场)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及家庭成员从业变动等情况。定期报告方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场签到方式或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因特殊合理原因不能现场签到的,可采取影像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采取由苏木乡镇(场)工作人员上门采集信息等方式进行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停保6个月后方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停保期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4)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退出机制。对于动态管理期内人员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死亡、收入超标、财产增加等原因)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应退出低保与特困,低保资金与特困资金从下月停发。
(5)建立两级备案管理制度。经苏木乡镇(场)审批后的新增和取消(含延保渐退)低保、特困对象名单及档案,需在每月10日之前将档案及名单上报至旗民政局备案。旗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给出反馈意见。对所抽查的低保、特困对象中不合格的,给予整改意见及整改时限。苏木乡镇(场)需重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旗民政局。对于在整改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旗民政局将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6.档案资料管理责任:低保及特困档案做为救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要将低保对象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保存,旗民政局与苏木乡镇(场)两级要将电子版与纸质版分别存档保存。为今后各级审计、调查提供原始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1)电子档案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救助家庭信息、认真填写各项执法文书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填写规范,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准备充分,完整并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2)低保与特困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连同相关材料统一归档。
(3)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所需要件应完整齐全,不允许随意涂改、变更。
(4)所有审批档案需长期保存且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工作人员发生调整变动时,要严格做好档案移交手续,确保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三)旗民政局监管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负责本地区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宣传、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相关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实现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目标。
2.负责编制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对象资金年度需求计划,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向各地区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管。
3.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做好新申请救助对象及时核对和在享救助对象定期核对工作,及时向各地区反馈核对报告。
4.负责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第三方机构服务效果、服务质量等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验收工作。
5.监督、指导各苏木乡镇(场)做好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各项工作,督促其按时限要求及时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
6.做好群众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妥善处理社会救助矛盾纠纷。
7.负责低保、低收入等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四)旗民政局监督考核内容
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是我旗民政重点工作之一,各苏木乡镇(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执行。旗民政局将采取系统监督与实地监督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核查,并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的具体事项、措施及程序,对苏木乡镇(场)新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1.系统监督核查: 旗民政局低保中心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在系统中对各地区审批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主要对低保审批程序是否规范、低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按要求填写规范、录入系统要件是否齐全,审批时限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救助金额是否计算准确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核查。
2.实地监督核查:旗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对各地区审批工作进行实地监督核查,审批权限下放第一年对新申请救助人员按100%比例检查,第二年按50%比例检查,第三年及以后按不低于30%比例检查。核查内容主要是入户调查、纸质版档案核查、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情况等重要审核审批过程。旗民政局根据抽查结果,向各地区下发工作通报。如存在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办理程序不合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情况造成漏保、错保的,旗民政局将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对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