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评议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评议采取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被动监督与主动监督、群众监督与党员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监督评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政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并有权提出咨询。
(二)负责监督承诺事项的兑现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按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群众监督。应聘请离退休干部和群众代表为特邀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民主生活会,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和采纳特邀监督员的意见。
(二)舆论监督。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作法,要及时宣传,对不公开、假公开、以及消极抵制、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等不良现象要予以曝光。
(三)社会监督。应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视察、监督和评议。
第五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制度的有效实施,各单位要组织成立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监督评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完善监督形式,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主动向奈曼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汇报工作,定期通报情况,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第七条 对在监督评议活动中收集到的意见要认真进行分类梳理,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及时进行反馈。
第八条 监督评议机构要加大政务公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力度,召开半年和全年评议工作会议,对于好的作法和经验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未履行好本岗职责,或出现工作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