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奈曼旗民政局 “奈曼民政”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上级党委和政府网站、民政部网站、民政厅网站和市民政局网站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奈曼旗融媒体等本地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制发类信息。民政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各股室(单位)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业务专题、在线调查信息;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政策文件、人事、财政资金等);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报送类信息。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报送的工作动态等信息。
第四条 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专岗专责,及时报送信息,并对报送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安全。民政局办公室负责接收信息,按程序审核把关,在“奈曼民政”等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具体审核发布流程如下:
级别 |
二级审核 |
三级审核 |
四级审核 |
信息类别 |
转载类信息 |
报送类信息和除“突发公共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舆情回应等信息”外的制发类信息 |
制发类信息中的“突发公共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舆情回应等信息” |
审核流程 |
股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 初审 局办公室负责人 ↓核发 发布 |
股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初审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终审 局办公室负责人 ↓核发 发布 |
股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初审 局分管领导 ↓二审 局主要领导 ↓终审 办公室负责人 ↓ 核发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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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局办公室要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