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镇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全镇各单位。
第二条 信息责任单位形成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编发的信息必须经本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四条 审核程序:
(一)各信息责任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
(二)各信息责任单位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报至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七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新镇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发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