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民政局微信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22 浏览次数:99

奈曼旗民政局工作人员在任何形式的微信使用中,都应当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有下述行为:

第一条 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第二条 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音频、视频资料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第三条 不得在微信通信中引用国家秘密文件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和文号;

第四条 不得在微信通信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包括正在传达贯彻和执行的涉密事项名称和内容;

第五条 不得将正在酝酿、起草、讨论还未形成正式文件、未进入定密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程序的事项内容、名称,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谈论、传播

第六条 不得将未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音频、视频文件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第七条 不得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环境、涉密信息设备的录像、照片等资料使用微信传播;

第八条 不得将未经有权发布机关公开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置对策、措施内容,包括文本、视频、音频、图像等,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第九条 不得将未经领导或者有权发布机关同意发布的领导工作行程、安排、随行工作视频、图像等使用微信传播;

第十条 不得在与党政机关以外的微信群、朋友圈微信通信中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党政机关内部事项及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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