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旗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自治区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举报内容。全旗各级苏木乡镇(街道、场)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行政机关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确保举报人的信息安全,对举报人提出个人信息保密的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有关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悉后,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并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十条 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要对举报内容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答复等工作;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可不予答复。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受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