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旗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各苏木乡镇(街道、场)旗直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责任单位)。
第二条 信息责任单位形成的信息在旗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各单位编发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四条 审核程序:
(一)各信息责任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后,认真填写《奈曼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单》。
(二)各信息责任单位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报至旗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必须上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旗委、旗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在旗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要认真填写《奈曼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对每年所发布的信息及签发单要存档保存,并于每年7月和1月上旬将纸质档案报送旗政务公开办公室核查。
政务公开办公室不定期对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的信息审核资料进行检查,各单位每月的信息数量将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奈曼旗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发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