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我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演进

发布日期:2022-07-08 浏览次数:107

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强烈的民生属性,是缓解住房结构性矛盾、促进保障性住房市场长效发展的关键,也是落实租购并举、完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初,就提出建立保障和市场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经济适用房成为我国保障房体系建设的开端。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其中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是我国最早的出租型保障房,我国开始形成由廉租房为主的出租性保障房,以及由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出售性保障房组成的两种住房保障体系。

随着市场需求变化,不同时期推动不同层次不断迭代的住房保障体系。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扩大了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出租对象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6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地位。其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我国租房保障体系形成“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三足鼎立的局面。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开始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我国部分省市也因地制宜的推出一些新的保障性住房产品。2007年,江苏省淮安市最先在全国提出将共有产权房作为保障性住房。2014年6月,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6个城市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进行试运行,共有产权房则以试点的形式成为新的保障性住房,但并未在全国内形成推广。

事实上,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概念的提出相对较晚。从历史政策梳理来看,保障性租赁房的思想是从2015年开始,雏形出现在2017 年。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为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进一步打通供需通道,稳定房地产市场。这是租赁性保障房向外来人口开放的开始。至此,我国进入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阶段,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思路由“居者有其屋”向“住有所居”转变。2017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下文要求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各地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优先面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新市民供应,这则是我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雏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保障房体系中的属性和地位不断被强化。202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和“解决好青年人的住房问题”作为重要议题进行讨论,正式提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并要求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式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要求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及相关支持政策。我国正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的新时代住房保障体系。随后,各地的“十四五”规划更是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指标,正式确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保障房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成为我国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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