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意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原则上每星期二、四(节假日除外)为旗党政领导定期接访日,遇上级重要会议及重要时间节点另行安排。当日接访领导需到旗信访局领导接访室接待上访群众并录制视频。信访局提前一天通知次日接访领导。
第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协助旗党政领导做好接待日的信访接访工作,事权地区或部门接到旗信访联合接访中心的接访通知后,要第一时间指派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陪同接访。事权单位或地区接到通知不及时到位配合旗党政领导接访的,由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全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通知不到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旗委、旗政府督查室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进行严肃追责。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旗党政领导接待时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后续工作安排要抓紧落实,按规定在15日内向当值接访领导和旗信访局反馈办理进展或结果。旗党政领导接待的案件由旗接访领导牵头,旗委、旗政府督查室和旗信访局负责督办,督促事权地区、部门按期办结、及时上报。事权单位或地区不认真落实旗党政领导接访意见的或不按时反馈工作进展、处理情况的,进行全旗通报批评或直接问责。
第四条 如当值旗党政领导不能按时接访,旗委领导要向旗委主要领导报备、旗政府领导要向旗政府主要领导报备。同时,由当值领导的副主任负责向旗委办(政府办)主任请示汇报,由旗委办(政府办)主任负责协调调整其他处级以上领导代替接访,并及时通知旗信访局接待中心。
第五条 各事权地区、部门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采取信访评议、联席研判、帮扶救助、会商听证等多种方式,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并及时向接访领导汇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案件办理进度缓慢、久拖不决,经旗委、政府督查室督查仍不改进的,由旗接访领导向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限时整改。
第六条 旗公安部门要做好旗信访接待中心的信访秩序维护工作,保障旗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接访的有序进行。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