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外出办事,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必须向分管局长请假;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二、请假须签好请假单,请假必须明确请假事由,明确起止时间,(如遇不在单位等特殊情况,要电话请示,事后补签。)交办公室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请假返岗后,须及时向领导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如无假条按旷工记录。
四、发生的请假天数将抵扣带薪休假的天数。请假超出带薪休假天数的要在下一年度休假中扣除。一年内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10天,病假不得超过30天,休病假超过7天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五、本制度自2019年9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