苇莲苏乡东风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东风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东二十家子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东二十家子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西二十家子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西二十家子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新安屯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新安屯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五十家子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五十家子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卧风甸子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卧风甸子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大林子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大林子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苇莲苏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苇莲苏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兴安庄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兴安庄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新庙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新庙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光辉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光辉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东奈曼营子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东奈曼营子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
苇莲苏乡西奈曼营子村禁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全乡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全乡实施全域禁牧,村党支部、村委会现与养殖户 ,饲养牛 头,饲养羊 只,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禁牧时间和范围为苇莲苏乡所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全年全域全时禁牧政策。
二、在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牌、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辖区各单位、广大农牧户(养殖户)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和奈曼旗办法的精神,自觉遵守禁牧的有关规定,农牧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禁牧规定从事放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辽市委、市政府、奈曼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奈曼旗禁牧通知和奈曼旗禁牧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牧执法过程中,对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工作人员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户各持一份。
苇莲苏乡西奈曼营子村民委员会(盖章) 签字:
农牧户(养殖户) 签字: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