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生态保护建设成果,科学合理利用草原生态资源,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通辽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奈曼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保护与建设并举,切实加强全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及时查处制止违法违规放牧、超载放牧等行为,营造保护草原生态的良好氛围,为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贡献力量。
二、禁牧休牧管理规定
(一)范围及时间
在全乡实行全年全域全时禁牧。
(二)禁牧休牧要求
1.禁止在禁牧区放牧牛、羊、马、驴等草食性牲畜;
2.禁止在草畜平衡区域超载放牧;
3.禁止在新建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
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公园、湿地放牧;
5.禁止在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
6.禁止对外借场放牧;
7.禁止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其他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各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责任主体,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两委成员全面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组织成立禁牧管护队伍,通过张贴公告、设立标识牌等方式,做好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公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农牧户自觉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义务。认真做好对外借场放牧行为的清理和查处,对借场放牧牲畜的牧户按超载放牧进行处罚,并及时将牲畜驱逐出境。
(二)乡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辖区内禁牧执法具体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通辽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奈曼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乡禁牧、休牧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对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行为进行处罚。严格落实好文明规范执法、亮证执法、着装执法、录像执法和“一案一卷、一卷一据、卷卷有影像资料”等制度。
(三)公安派出所:提供执法业务指导,指导协助乡综合执法局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从严从快侦办相关刑事案件,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
(四)司法所:做好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各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配合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五)乡党群服务中心(财政所):切实保障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好上缴罚没款管理,根据执法局实际支出需求及时进行核拨。
(六)封禁项目区护林员、公益岗位护林员: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并做好巡护记录,若发现破坏林草资源、违法放牧等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保存固定违法证据,及时报告乡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所经营的林地、草原负管护责任,自觉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义务,制止、检举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相关法规的违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乡纪委监委、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保障和农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的监督协同配合工作。
四、奖惩措施
(一)乡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村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村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排名的主要指标。年末综合考评将根据排名情况兑现奖惩,并作为工作经费、落实涉农涉牧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各村和领导班子年度实绩目标考核管理。
(三)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全乡排名前三位的村,分别给予1万、0.5万、0.3万元的奖励,各类涉农涉牧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四)对禁牧措施得力的企业和个人,乡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保障和农业服务中心在棚圈、饲草库、青贮窖、粮改饲、优质牧草、农机具补贴等项目上优先支持。
(五)鼓励支持禁牧工作做得好的村按照禁牧成果,在项目和资金上予以倾斜。
五、责任追究
(一)对各村负责人及定补干部
凡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被督查组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村主要负责人、定补干部的责任。
(二)对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严、处理不公、吃拿卡要等现象的,一经发现,将在全乡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管护人员
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护林员实行统一考核和管理,对管护区域内发现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行为的,每发现1次扣1分,年度内扣10分以内的,扣发10%管护工资;扣10至20分的,扣发20%管护工资;扣20至30分的,扣发30%管护工资;扣50分以上的,视为工作不合格。对擅自离岗、管护工作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依据聘任合同相应条款予以处理,直至解聘。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违法放牧者
1、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放牧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2)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罚款。
(3)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未明确规定,但违反《通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奈曼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条例放牧的,按照《通辽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在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
(3)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如遇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以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五)羊单位换算标准。“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绵羊单位,即以一只成年绵羊作为一个羊单位。各种家畜折合绵羊单位标准:绵羊=1个绵羊单位;山羊=0.9个绵羊单位;马=6个绵羊单位;驴=3个绵羊单位;牛=5个绵羊单位;骡=5个绵羊单位;牲畜当年幼仔折合0.5个成年畜。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障全乡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成立苇莲苏乡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领导小组,由乡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农牧林水副乡长任副组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保障和农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村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调度推进会议,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进展情况动态把控,实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附件
苇莲苏乡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赵红博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徐向春 乡政府副乡长
张 玉 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齐振峰 苇莲苏公安派出所所长
好日老 司法所所长
于兴华 乡党群服务中心干部
赵连杰 乡综合保障和农业服务中心干部
王 铮 乡综合保障和农业服务中心干部
徐景文 乡综合保障和农业服务中心干部
王怀义 东风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佟永辉 东二十家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张海星 西二十家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王春辉 新安屯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陈柏全 五十家子村党支部书记
郑晓东 卧风甸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贾振友 大林子村副村主任
刘 伟 苇莲苏村党支部书记
唐利民 兴安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田立彬 新庙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张振学 光辉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郭会志 东奈曼营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张晓刚 西奈曼营子村村主任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玉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成员由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和护林员组成。
(二)今后,如遇人员变动,不再另行通知,按职务和分工自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