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85 点击跳转外部链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2)和相关配套规定,对我市现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调整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一)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自治区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待遇政策。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扣减后予以支付: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各分段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各段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

降低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分别为:起付线至3万元报销比例为60%3万元5万元报销比例为65%5万元8万元报销比例为75%8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5%

(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常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待遇政策。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政策

调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政策。起付标准由300元降低至200元,住院费用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报销标准由80%提高至90%

三、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降低通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7.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7%,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仍按0.5%执行)。统账结合(险种五)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推动市内双向转诊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通辽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住院的,按一次住院处理,转入医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患者住院转出到转入有效时限为2日)。

以上政策自202271日执行,之前出台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2022623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通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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