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工作目标
坚持统筹推进,重心下移工作基本原则,按照“放管服”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苏木)、街道、场的统筹协调职责。实现优化审批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维护社会的公正性,提高群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满意度和政府公信力。
二、政策依据和执行标准
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辽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5〕86号)、通辽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各类救助人员住院治疗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通医保办发〔2019〕4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三、下放权限范围
(一)医疗救助直接救助审核、审批;
(二)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一)医疗救助申请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简要叙述家庭基本情况、患病及治疗、费用支出、因病给家庭带来生活困难等情况);2.患者本人及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无户口簿或身份证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家庭贫困证明材料:重点救助对象提供低保证或特困人员供养证,低收入和因病致贫家庭提供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报销单位公章); 5. 疾病诊断书、病历首页、药费单据和必要的病史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报销单位公章); 6.参加商业保险的出具商业保险部门理赔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镇(苏木)、街道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救助受理及审核审批流程
提交医疗救助申请书→出具医疗救助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镇(苏木)、街道受理(或补正告知)→镇(苏木)、街道审核审批→社会化发放资金。完成受理审批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三)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对特困供养人员(含五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对象每人每年给予50元定额资助。
3.资助资金由乡镇(苏木)、街道、场直接发放给个人。按照资助资金到账日期,三十天内发放至个人。
五、工作职责
(一)(嘎查)村委会、社区工作职责
1.负责协助乡镇(苏木)、街道、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奈曼旗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需村委会(嘎查)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
2.主动发现、服务困难群众,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对于无行为能力申请医疗救助人员要代为其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二)各乡镇(苏木)、街道、场工作职责
1.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责任
各乡镇(苏木)、街道、场是医疗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
审批权下放后,为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各乡镇(苏木)、街道、场行政一把手负责监管下拨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出现挤占挪用现象发生。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统支,由旗医疗保障局根据各地区医疗救助金额每月向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资金,同时将款项下拨到各单位。按照医疗救助资金到账日期,七个工作日内发放至个人并按月上报资金拨付凭证。
2.档案资料管理责任
医疗救助档案作为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为今后各级审计、调查提供原始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1)纸质档案主要根据规范化文书要求一人一档,准确、完整地填写各项信息。
(2)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三)旗医疗保障局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和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相关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实现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目标。
2.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资金,向各乡镇(苏木)、街道、场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3.做好群众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处理信访、举报案件,妥善处理社会救助矛盾纠纷。
4.负责医疗救助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依据和执行标准要求执行,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二)各单位负责受理医疗救助申请,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资金发放。要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三)各单位每月15日向旗医疗保障局报送《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明细表》,资金发放至个人后及时上报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凭证及资助参保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