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13 浏览次数:87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一、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实行公开属性“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后再认定公开属性。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1. 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3.不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认定为不公开信息。

4.动态管理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当认定为动态管理信息,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公开。

四、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公文成文后,应当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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