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05 浏览次数:1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奈曼旗应急管理局及依法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第三条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涉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报、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相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问题线索,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六条 各相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应急管理局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可以在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由各相关室、各相关下属单位代为保管。各相关室、各相关下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并配合公安机 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第九条 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局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十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各相关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妥善保存证据材料。对容易灭失的痕迹、物证,应当采取措施提取、固定;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事故调查组的安排,按照前款规定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其成员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合通案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案情通报。  

第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局。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 7 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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