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破解涉企行政检查过多、扰企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制定本制度。
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1、应急管理局在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前,应按要求于每年3月份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填写《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见附表1),报办公室,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执法股室、队依法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须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企业送达《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告之相关事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旗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一份应急局存档,一份企业存档。
3、涉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建立执法案卷。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进行全程文字记录,形成执法案卷。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现场执法活动,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除涉密信息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
3、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涉企业检查情况填报至法治政府建设一体化平台。
4、执法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报送局办公室。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处理情况、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等。
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对企业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执法股室、队应在作出处罚决定5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应急管理局对企业作出20万元(含)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重大执法决定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副本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