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困 人 员 供 养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 难的 ,可以委托嘎查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至少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提供最新版本;
5、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审核、审批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信息核对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初审意见 。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嘎查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开展调查核实。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 (社区) 公示 。公示期为 7 天 。公 示期满无异议的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市区民政 局 。对公示有异议的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并 重新公示。
3、旗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 ,按照 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旗县市区民政局应 当及时予以确认 ,及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 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 (社区) 公布。
四、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 ,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临 时 救 助
一、救助对象
( 一)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 ,导致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 同时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 二)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 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 期内 (一般为 6 个月) 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已脱贫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 或个人。
二、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 (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 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 (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无正当理由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不得拒绝受理 。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苏木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可先行受理。
2.对非当地户籍又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 ,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协助其向当地旗县市区民政 部门申请救助。
3.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1) 临时救助申请书;
(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户籍证明)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查验) ; 申请人是低保、 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 ,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3) 申请人家庭及赡 (抚、扶) 养义务关联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由户籍地或居住地嘎查村〔居〕 民委 员会出具);
( 4) 患重大疾病家庭成员须提交医院的诊断书或住院病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 医疗救 助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原件或复印件) ;
( 5) 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 6)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 7) 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 8) 委托嘎查村 (居) 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 ,须提供委托书;
( 9)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 ,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 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实 ,实施购买社会救助第三方服务的 ,也可以由第三方入户核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 ,视情况 组织民主评议 ,提出审核意见 ,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不少于 2 日。
四、审批
1.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 ,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 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 ,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 ,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 ,直接予以救助 ,待急难情况解 除后 ,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2.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 ,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 批程序办理,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 收入及财产核对授权书。
3、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 ,采取“跟进 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 ,提高救助的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