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工作流程
(一) 申请和受理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向户籍所 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委 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场、 街道办事处)、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 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 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6、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在军队中服役的现役军人;
(4)旗县(市、 区)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7、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按户施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 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 三级智力残疾人、 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 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 一 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的家庭。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申请及告知书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9、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 备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材料中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是要件之一,但并非是纳入 保障范围的阻件。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10、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嘎查村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场、 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2、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3、 家庭收入以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为准。无法获取实际收入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劳动 力系数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病及重特大疾 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其他方法
(三) 入户调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场、街道办事处) 应及时核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入户调查; 2、邻里访问; 3、信函索证; 4、信息核对 。 (五) 其他调查方式。
(四) 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场、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
况 ,进行审批 ,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场、街道办事处) 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 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场、街道办事处) 审批前要将公示表电子 版上传至民政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无异议即可审批。
(五) 审核审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场、街道办事处)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 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按时限要求 (从正式受理申请后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批 , 民政部门负责 监督、 抽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 问题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处理。
未经申请受理、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
(六)公示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场、街道办事处) 负责公示,审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 结果 ,公示期为 7 天 。 审批后要进行二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审批结果、 保障类别、 金额等 ,对在享对 象要长期公示 。公示地点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场、街道办事处) 、嘎查村 (居) 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 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
(七)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 。各苏木乡镇 (场、 街道) 社会事务部门应在每月 1 日前将下月发放清册 提交至民政局相关股室 ,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提交财政局。确保低保金于每月 10 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 对象手中。
(八)渐退帮扶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按政策规定,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的“渐退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 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 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 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 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1.5 倍低保标准 , 且财产状况符合相 关规定的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 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 ,经本人申请 ,可参照“单人户” 纳入低保范围 。 流程同城乡低保工作流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