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