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2-07-14 浏览次数:108

1.【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2.【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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