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2-06-15 浏览次数:108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3.【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