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责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变更、注销,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和决定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备案,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做出决定。
3.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执业、变更、注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