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直各单位: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事关政令畅通和机关高效运转。一直以来,旗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部门也都能认真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但目前我旗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个别部门上报旗人民政府的公文屡次出现多头主送、越级上报、错用文种、请示件不署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资金请示直接报送旗领导、白头形式报送以及部门对征求意见反馈不及时等不规范行为,导致公文体外循环、倒流、丢失、贻误办理时效等现象的发生。为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能,全面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守规则,做到规范行文
(一)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部门行文时需参照新的公文格式,即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范公文格式行文。
(二)需向旗人民政府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一律要用“请示”;向旗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的要用“报告”;向旗人民政府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要用“意见”。
(三)主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一律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统一收文后,按照公文运转程序进行呈递和处理。
(四)除旗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旗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五)主送旗人民政府的“请示”、“意见”和“报告”必须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附合法性说明,法律政策依据文本。
(六)主送旗人民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向旗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或提出工作意见,必须制发正式公文,主送机关必须为旗人民政府,不得主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股(室),不得使用白头文稿。
(八)非主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包括主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如需旗政府负责同志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的,应当抄送旗人民政府。
(九)请求旗人民政府解决拨付资金或追加资金的请示,一律由旗财政局代收并提出意见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十)请求旗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报文稿中涉及其它部门职权事项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旗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十一)上报公文必须是应由旗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属旗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主动上门协商解决,不必向旗人民政府行文。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部门之间通过行文商洽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发函商洽、征求意见,不得报旗人民政府转办,以减少文来文往,提高行政效率。
(十二)各苏木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直各单位应根据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和事项内容,确定主送单位。属于党委职权范围的工作,以各镇党委或党组(旗委序列的部门除外)名义报旗委;属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以各镇政府或部门名义报旗政府。报旗委的文件如果同时需要报旗政府的,主送单位应当写“旗委、旗人民政府”;报旗政府的文件如果同时需要报旗委的,主送单位应当写“旗人民政府并报旗委”。
主送“旗委、旗人民政府”的文件,由旗委办公室负责办理;主送“旗人民政府并报旗委”的文件,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一)需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部门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的代拟稿一律由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呈送,并对公文内容负责。制发文件一律需附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文本、合法性审核、政策解读(加盖单位印章),如有必要,请报送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说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其他需报送材料,并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股、法律事务股、秘书股审核把关。
(二)代拟文稿应符合行文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得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等现象。
(三)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
(四)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需报请旗人民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需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需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代拟文稿在送旗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前一律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分管副主任、主任对公文内容进行初审和审核,再呈送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会签,呈报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公文在正式印制前一律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进行复核,对审签手续、附件材料、公文格式进行规范把关。
三、高效运转,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一)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成文日期1个工作日。
(二)各单位拟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旗政府办公室。
(三)拟以旗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文件,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报旗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预留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部门办理“通知、方案、意见、函、征求意见”等公文,承办部门必须于收文当日进入签批程序,提出办理意见,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紧急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在反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预告具体反馈时间。反馈办理结果应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不得直接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签上签署。对旗人民政府领导关注批示的重大事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要适时向领导报告相关办理情况。对于部门办理迟缓现象比较严重的,由旗人民政府督查室适时进行督查并通报。
四、强化责任,实行退文处理制度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文(含代拟文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报文单位自行负责。
(一)错用公文文种的;
(二)越级行文的;
(三)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旗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主送领导个人的;
(五)应报旗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而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
(六)“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
(七)“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八)“请示”件主送机关不当或多头主送的;
(九)未附相关文件或附件不全的;
(十)涉及相关部门业务而未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的;
(十一)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二)格式(发文字号、标题、正文、附件、印章、联系人、用纸等)不规范的;
(十三)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十四)属本地区本部门业务工作的;
(十五)其它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 工作效能的通知 奈政办发〔2022〕4号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 工作效能的通知.docx